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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9 生效日期: 2004-06-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宣布,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人担任。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六条 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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