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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关于铍作业工人待遇问题给湖南省冶金局、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13 生效日期: 1981-04-13
发布部门: 冶金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三月十九日(81)湘冶劳字第015号“关于提高水口山矿务局六厂铍作业工人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商得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由于从事铍作业而确诊为患慢性铍肺病的职工,有关劳动保险待遇,可以比照二期矽肺病的待遇处理。 
  二、关于铍作业工人的保健待遇问题,根据铍对人身的危害程度和生产工人的作业条件,我们同意适当提高,请你们提出具体意见与当地劳动部门商定。 
  三、从事铍作业主要工种的工资定级水平,熟悉期间仍为一级工,熟练期满可定为三级工。 
  在适当提高铍作业工人待遇的同时,必须注意从防护上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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