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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4 生效日期: 2004-02-0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全面清理工作
  对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清理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抓实,绝不允许漏报、瞒报。按照《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政府各部门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于2004年2月底前连同附表送省审改办审核。
  (一)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要求,省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两项清理工作:
  1.由国务院部门行文的行政规章和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省政府各部门要对审批项目名称、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进行全面清理并与国务院主管部门逐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向省审改办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也要报送协商情况。
  2.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省政府各部门逐项清理后均要提出一律取消的处理意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有关条款规定和《意见》第四条要求,继续对仍在实施的、分别以省人大法规、省委文件和省政府规章、文件以及省政府部门文件为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逐项进行清理,同时分别提出保留、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具体处理意见。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应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二、切实做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共6批),认真落实《意见》要求,不再受理和审批国家和省
  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切实把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工作落到实处。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改变管理方式交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杭构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凡涉及到取消审批项目的部门都应制订具体贯彻意见,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逐项核对。凡是涉及收费的要尽快行文取消收费项目,立即停止收费。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不应收费的行政审批设有收费许可的进行全面清理,尽快规范调整,该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三)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可以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向其提出基本要求,做好移交工作并指导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本着快捷、便民、公开和不增加社会和群众负担的原则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以规范其行为。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设定为期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仍按原办法审批,过渡期满即行移交。上述种种情况都要按照《意见》要求,逐项提出处理意见,送省审改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审批项目的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并不意味着政府主管部门不再对其实施管理。要彻底摒弃'重审批、轻管理'和'以审批代管理'的观念,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仍需要继续管理的项目,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第三条要求,制订并落实好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

  三、加强政务公开,规范审批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公开审批程序与内容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继续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功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一)凡是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除经政府及'中心'特许外,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都必须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对名义上进入中心而实际仍在原单位受理的审批事项,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处理,确保没有'体外循环'。全省政务服务中心也应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深入探索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规范审批行为的方式方法,加强工作交流与相互联系,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微机联网,做到资源、经验共享。
  (二)各地、各部门要注意通过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促进制度、体制及审批方式的改革创新。加强建立包括行政审批公开在内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创造条件发展电子政务和推行网上审批,逐步从根本上规范行政审批。
  (三)各地、各部门要注意从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入手,将机构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改革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力求做到相互弥补、整体推进。

  四、加强组织领导与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树立大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及部门内设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变相审批、违规审批,或未经批准不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以及借故推卸责任、影响审批项目处理决定落实的,各级政府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通报批评,逾期不纠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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