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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大吨小标”和“调驻”车辆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大吨小标”和“调驻”车辆活动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大吨小标”和“调驻”车辆活动的意见
  市交通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近几年,由于利益的趋动,运输市场上出现了“大吨小标”、“超载超限”、“报废拼装”等类型的车辆,甚至出现一些不法公司(人员),以降低各种费税为诱饵,将我市车辆骗至外省(市)入籍,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他们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和钻管理秩序上存在缺陷的空子,达到故意偷逃国家交通规费(税)和过路过桥费的目的,造成了国家费(税)的大量流失、运输管理市场上的无序、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和国家公路的严重损坏等问题。据统计,泸州市外流车辆大约有3000辆,15000吨。仅今年1-3月份,外流车辆421辆,2105吨,流失国家规费123万元。为了有效遏制这种不法行为,稳定泸州车源费(税)源,根据省交通厅稽征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泸州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大吨小标”和“调驻”车辆的活动。现就活动实施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车主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服务,促进行风建设和文明行业建设健康发展。

  二、整治对象
  (一)“大吨小标”车辆:即实际缴费吨位标准低于国家计委、交通部《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的征费吨位标准。
  (二)“调驻”车辆:即外省(直辖市)籍车辆跨行在我市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

  三、整治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3年8月1日至31日为动员宣传阶段。
  (二)第二阶段: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三)第三阶段:20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工作总结阶段。

  四、方法措施
  (一)对“大吨小标”车辆,依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由检查地稽征机构补征当月公路养路费差额部份,严禁以罚代征。
  (二)对“调驻”车辆,依据《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由检查地稽征机构函告原车籍地稽征部门,从第3个自然月起,按原征收比例纳入我市征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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