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6 生效日期: 2000-11-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财税[2000]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
财税[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