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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城区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完全产权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4 生效日期: 1998-12-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房改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房改领导小组,城区各房改单位,部、省及外地驻宜(城区)各单位房改办,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体制,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城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和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完全产权过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住房,按成本价出售,已按标准价出售部分产权的住房,从1999年1月份起向成本价完全产权过渡。

  二、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本着住户自愿的原则,过渡后购房人拥有全部产权,可以直接到指定的市场上市交易。

  三、按1993年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的价格为:砖混结构新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18元的30%计算。折旧、优惠及各项调节因素仍按宜府发(1993)29号文件规定执行;按1997年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1997年成本价购买政策重新计算补足差额购买。所有标准价住房1999年12月31日以后向成本价过渡的,一律按届时的成本价计算补足差额购买。

  四、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的具体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的单位售房收入管理,严格按国办发(1996)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除按宜府发(1997)28号文件缴交公共部位的维修基金外,全额存入售房单位在专业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为加强对售房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专业银行应将各房改单位缴交的售房款及时归集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专业银行开立的房改资金归集户内。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使用计划,经市房改办审查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办理用款手续。未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资金管理中心不得用单位售房收入发放委托贷款,经办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拨付划转手续。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房管、物价、国资等有关部门及各售房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宜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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