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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2 生效日期: 1998-12-12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解决好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一项政策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市计划、公安、粮食、计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并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对违反户口政策和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既有利于控制我市人口过快增长,又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实际出发,现就解决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自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在我市实行新生婴儿落户随父或者随母自愿的政策。即:凡新生婴儿,符合城市计划生育规定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亲登记了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我市随父亲落户的,按本文规定的户口迁移审批政策办理落户手续。

  二、分批解决我市公民与市外公民结成配偶关系的家庭(以下简称“半边户”)子女来汉落户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年龄尚未超过16周岁的子女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应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再按规定解决其投靠父亲迁往我市落户问题。
  对我市“半边户”中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年龄尚未超过16周岁的子女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原已随母亲在市外落户,现要求投靠父亲迁往我市落户的,只要家庭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的收入且人均生活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其落户问题在二至三年内分批解决,其中学龄前儿童优先。

  三、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逐步解决夫妻分居户口问题。夫妻分居一方要求到我市城区投靠配偶,投靠方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并在我市城区暂住5年以上(以暂住登记为准),且家庭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的收入、人均生活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夫妻分居一方要求到我市郊区县城镇投靠配偶,投靠方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上或者结婚5年以上,并在我市城镇暂住3年以上(以暂住登记为准)。同时,对虽没达到以上条件,但确实患有重症、绝症疾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政策解决在我市落户问题。

  四、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市投靠子女的,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的,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上述标准的,准予在我市落户。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它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回我市投靠配偶、子女的,予以优先解决。

  五、到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到我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落户问题。到我市投资、办企业的公民的落户问题按《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武发(199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到我市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公民落户问题,按市计委等四个单位联合制发的《武汉市购买商品住宅申办城区户口(“蓝印”)实施办法》(武计社(1997)1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到我市郊区县购买商品房的,由所在郊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武计社(1997)167号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六、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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