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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华林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0]130号
福州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华林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核定你公司管理的“华林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1-3层商场等营业性场所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5元。
  2、4-18层带中央空调酒店、写字间每月每平方米3.5元。
  3、19-24层写字间每月每平方米2.8元。
  (二)停车管理费:
  1、地下车库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5元,过夜停放每辆次1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70元。
  2、地面公共车场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2元,摩托车按月停放每月每辆20元,自行车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元。
  (三)水电周转金:写字间和商场每平方米3元,专款专用。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后应退还业主。
  二、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按规定装修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清运垃圾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保安及消防工作;
  5、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代收发信件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其费用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各业主分摊解决。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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