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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物价委员会、龙岩市交通局关于龙岩市出租汽车租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1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物价委员会龙岩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龙价[2000]房字225号
市区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市公交公司、市龙港运输公司联文《关于要求核定“的士”出租汽车运价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2000)7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改善市区交通条件,提高出租车车型档次,促进出租车营运市场的繁荣发展,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参照毗邻城市的出租车租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龙岩市区“的士”出租车(“富康”小轿车)租价批复如下:   一、出租车计价办法:
  (一)临时租车租价=起租价格+车公里租价
  (二)包车租价=包车起租价+超公里费或超时费
  二、车公里租价为:每车公里1.40元。
  三、基价公里为3公里,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计收。
  四、基价公里价格即起租价格为7元。
  五、等候费:
  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可收取停车等候费,每等候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计程表自动跳码计费。
  六、空驶费:
  临时租车单程载客,行驶8公里以下(含8公里)不得收取空驶费,超过8公里部分的里程可按车公里租价加收50%空驶费。往返租车的不得收取空驶费。
  七、夜间收费:
  晚23时(含23时)至次日5时(含5时)租车的,每车公里可加收租价20%的夜间费。
  八、包车租价:
  (一)每日可用公里为100公里、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含司机用餐和休息时间)。包车起租价为140元/车。
  (二)如实际行驶里程超过可用公里数或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可收取超公里费或超时费。标准为:每超1公里1.40元,超1小时14元;超公里费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超时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三)包日租车同时超公里和超时间的,其收费按其中一项择高计收。
  九、停车费、车辆通行费:
  租用车所发生的停车费由经营者负担,车辆通行费由乘客负担,至于出租车返程时因无客可载交付的车辆通行费由经营者负担。
  十、凡在我市从事“的士”出租车营运的各经营者,均应严格按上述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打表经营,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今后若有增加其他车型,具体租价应报市物委、交通局审定。
  十二、各经营单位在富康轿车新投入运行期间,可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具体浮动幅度和标准报市物委、交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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