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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孝感城区和广水城区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9 生效日期: 1998-11-19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1998]398号
孝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适当提高孝感市城区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孝感重[1998]127号)和《关于适当提高广水市城区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孝价重[1998]128号)收悉。考虑两城区按现行标准征收的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远远不能满足城市路灯新建改造和运行维护的需要,同意适当调整两市城区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即孝感市城区和广水市城区居民生活用电按目录电价的10%、其它用电按目录电价的6%征收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调整后的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的抄见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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