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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5 生效日期: 2002-02-05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1]14号),设置晋城市林业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林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市水利局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的职能交市林业局承担。
  (二)转移和下放的职能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所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林业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林业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全民义务植树、林木种苗、经济林、重点林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对市、县(市、区)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家庭林场、基层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指导。
  (五)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全市林木凭证采伐加工,经营与运输;组织指导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的征用、占用进行初审和审核报批;调处林权争议,监督检查补偿费用的征收和林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全市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管理全市森林病虫害测报、检疫、防治工作。
  (七)指导全市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的建设,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森林火灾的重大案件。
  (八)规划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开发与建设;指导全市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名胜区建设,宏观管理森林旅游业。
  (九)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报批;指导和监督全市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十)负责制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利用。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宣传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和科技人员的宏观管理。
  (十二)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和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火及义务绿化,负责市政府绿化费征收办法的具体实施。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定贯彻执行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宣传、保密及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造林绿化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实施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等营林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规范标准;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采种育苗、防沙治沙和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参与制定森林经营、基地建设、苗木花卉等设计计划,并监督完成;宏观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及林业产业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义务植树,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林业公安资源管理科
  负责贯彻执行林业公安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林业公安防火队伍的建设及管理森林火灾档案,发布森林火灾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负责协调督促对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珍稀植物资源及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区划、规划、设计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清查统计,监督全市森林资源消长状态;编制审核、监督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负责全市林木、林地权属及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报批和核发林权证、林地估价等林政管理工作;负责核发木材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许可证,并监督执行。
  (四)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科
  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负责林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预算、决算方案的编制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全市林业事业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费、林业项目贷款等财务管理;监督、指导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负责全市林业年度生产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人事教育科
  宏观管理全市林业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工作;负责于部思想教育,精神文明,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市办发[2001]35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核定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1名,科级职数工勤人员编制3名。
  离退休管理人员编制2名。
  晋城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1]14号),设置晋城市交通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公路交通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职能
  原交通战备办公室的职能,划入市交通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交通政策、法规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组织编制全市公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生产、交通规费征收、科技教育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三)负责全市专用公路、一般干线、县乡公路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组织实施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定市场规划、建立市场服务体系,发布市场信息,监督市场经营行为。
  (五)负责交通规费的征稽工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和进行监督。
  (六)负责全市公路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主管公路路政、运政工作;协同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路投资、价格、劳动工资及其它有关交通行业的经济政策;负责动员和组织重要物资的运输和公路紧急抢修工作;指导协调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工作。
  (七)负责公路交通技术的管理和开发工作;拟定交通技术标准;负责公路运输车辆技术、车辆检测、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指导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交通行业基本情况的统计信息工作。
  (九)负责交通教育、职工培训、老干部管理,指导交通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负责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十)主管全市各级交通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管理、指导全市交通战备工作。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政务、信息和文书档案工作;组织起草全局工作安排、总结、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财产管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考察、任免、调配;职称评定;干部职工离退休手续的办理;老干部的管理;工资计划的报批;劳动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行业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定级和审报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实施、管理、上报、备案与监督;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科技教育规划与监督工作。
  (三)公路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路建、养、管方面的方针和政策,编制全市公路发展规划,以及公路建养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和路政管理;组织和指导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负责搜集、整理和保管全市公路建设的有关技术档案和资料;负责市公路学会工作;做好全民义务修路的规划,并进行技术指导。
  (四)综合规划科
  组织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晋城市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做好晋城市公路建养统计年鉴的编印工作;做好全市县乡公路养护和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以及运输行业客货运量、周转量的统计工作。
  (五)财务征费科
  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监督检查本系统的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会计核算,管好用好各种资金;积极组织系统财会人员的培训;搞好单位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负责交通系统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负责全市农用车辆的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提供编制拖拉机养路费征收计划的依据;确定下达各单位年度目标和任务;编制年度各种票证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征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行业整顿;做好规费的拾遗补漏工作。
  (六)交通战备办公室
  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市交通战备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市办发[2001]35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交通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职数9名。
  工勤人员编制2名。
  离退休管理人员编制4名。
  晋城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1]14号),设置晋城市民政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2、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3、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其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意见;负责评残、追烈的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七)建立、健全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全市城市社区服务和建设工作。
  (九)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承办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及资助项目的审批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指导全市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十九)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并进行督查督办;组织草拟全市民政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
  工作;组织协调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职务任免、交流、培训等具体事务;承办局直属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其他人员的调配事宜;承办局直单位专业技术职称
  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表彰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
  拟定全市社团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我市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拟定全市社区建设的政策和意见,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对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投资提出建议,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件;拟定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四)优抚安置科(挂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落实;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优待,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死亡抚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复员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研究提出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
  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负责评残、追烈的报批和革命烈士事迹收集整理及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及政策,负责全市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城乡退伍军人的接收、教育、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和干休所的管理工作。
  (五)社会科
  拟定全市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外、市内外对市人民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研究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拟定全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报批,研究拟定并监督落实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审查监督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的落实、使用、归还和项目实施情况;指导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收养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指导各地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负责殡葬改革,倡导文明节俭新风;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指导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进行收容、管理、教育和遣送。
  (六)区划地名科
  拟定全市行政区划、勘界及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编制县改市、乡改镇预测与规划;承办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域变更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储存;协调和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解或处理本市行政区域以内县(市、区)、乡(镇)的边界争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七)计划财务科
  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局机关行政经费及局直属单位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晋市办发[2001]35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民政局行政编制为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职数8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
  离退休管理人员编制3名。由办公室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五、其它事项
  将隶属市民政局的“晋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所”成建制划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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