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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4 生效日期: 1998-11-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十政发[199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十堰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湖北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十堰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1、市、县(市)粮食局是本级政府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进行行业管理。粮食局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2、市、县(市)粮食局的职能、人员编制、行政经费,在机构改革中统一核定。城镇计划票证人员(按总人口的三万分之一定员)、乡镇粮管员作为粮食局的派出人员,另行列入粮食局的编制。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配合工商管理、物价、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市和县(市)政府要妥善解决好本级粮食局的行政人员以及原在粮食行政部门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核定,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的需要,各县(市)粮食局的行政编制也要合理制定,各级粮食局要做好人员精减分流工作,目前按现有行政定编职数标准进行分流,在两年内分流完毕。市粮食局对行政定编超编人员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分流。
  3、全市现有粮食职工8236人,其中从事收储业务的4118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择优上岗、竞争上岗制度。到2000年,全市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在现有的基础上要减少到2000人左右。
  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下岗人员尽量安排从事粮办工业和多种经营,无法安排的统一纳入当地政府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安排再就业。
  4、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企业对政府委托的粮食收储业务实行代理制,由粮食局与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完成委托代理业务。城区保留现有的独立核算企业;城区的收储企业,政策性业务与多种经营及附营业务要彻底分开,做到人、财、物分离。各县(市)按经济区划、条块结合、从本地实际出发的原则划分收储企业和经营企业,或组建政策性公司和经营性公司。经营性公司,要按业务量的大小确定机构设置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在清产核资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同级粮食局监管。
  5、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政策规定,搞好定购粮、保护价粮的收购、销售、调拨和储存,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粮食市场和搞活粮食流通中发挥主导作用。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场,转换机制,搞活经营,加强管理,降低费用成本,增强实力和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6、国有粮食企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稳妥地实行股份制改造。已经改制的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保证各项优惠政策落实,为国有粮食企业营造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事权,加强管理,实行地方政府对粮食全面负责的体制
  7、市政府对全市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全面负责。基本任务是;
  一是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保障粮食供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品种结构,优化种植,提高品质,转化增值,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二是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落实定购粮数量、品种和收支平衡计划。三是做好粮食供应工作。保证城镇低收入居民、大中专技校学生、军队、库区移民、贫困山区和灾区基本口粮的供应。四是保证粮食顺价销售政策的落实。五是督促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政策和措施,督促市、县(市)完成责任书规定的消化目标。六是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督促落实收购资金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确保收购。落实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坚决杜绝挤占挪用。七是完善粮食储备制度。落实市级粮食储备数量、品种及资金补贴,管好用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好国家和省专储粮。八是负责全市粮食余粮调剂,协调定购粮调拨;建立地、市际间的粮食购销关系,搞好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九是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十堰市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步伐,完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和集贸市场,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十是搞好全市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
  8、县(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重点,具体抓好当地粮食生产、流通各项工作的落实。
  9、认真落实省政府规定,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
  市政府按省政府的粮食定购制度抓好落实。经营定购粮所发生的盈亏按《湖北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执行。
  10、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掌握足够的商品粮源,稳定市场粮价。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11、建立和完善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基金。市级财政按省政府规定 1:1.5的比例匹配;丹江口市和郧县按 1:1的比例匹配,其余四个县粮食风险基金暂定20至30万元,以后逐步增加。市、县(市)两级财政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到位的最低规模,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时拨付。使用不够时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增加。
  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市、县(市)两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因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销售时应弥补的亏损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如作调整,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四、建立完善粮食储备制度
  12、建立、完善市、县(市)粮食储备制度。储备粮与企业经营性粮食分开管理。城区按6个月计算储备规模为2500万公斤,县(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建立地方粮食储备。
  储备粮主要用于市内较大自然灾害和平抑市场粮价的需要。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集中在市粮油储运总公司,由市粮食局管理。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按国家储备粮和销区的标准,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县(市)储备粮粮权属县(市)政府,其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按国家储备粮补贴标准,由县(市)财政安排解决。
  13、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市政府根据粮食生产、流通的需要,制定本地粮食仓储设施规划。各地负责建设、使用、改造和维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支持,在我市扩建或新建大型现代化储备库。市、县(市)粮食储备设施维修的费用,由市、县(市)财政合理解决。

  五、完善粮食价格机制,垄断收购市场,培育交易市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14、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定购粮价格和保护价格,市、县(市)粮食局做好周边价格的衔接。
  15、完善粮食价格调控方式,实行粮食价格波动上下限调控管理。具体办法按《湖北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执行。各级粮食局要监督国有粮食企业严格执行顺价销售,严禁亏本降价销售,造成新的粮食亏损挂帐。
  16、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农村粮食收购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好收购工作,不允许出现农民“卖粮难”的现象。
  17、坚决贯彻执行《粮食收购条例》,由粮食收储企业垄断收购市场。对粮食收储企业实行“收购卡”制度,粮食收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卡、证由各县(市)粮食局审核发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粮油收购市场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和坚决打击无证经营、非法经营活动,确保粮食收购有序进行。对原经营范围包括粮食收购的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限期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
  根据我市粮油生产经营特点,小杂粮和油料作物视同小麦、玉米、稻谷三大品种,纳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范围。
  18、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要加快十堰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步伐,县(市)要建立粮食批发贸易市场,县(市)以下主要城镇和产销区集散地要建立完善粮食集贸市场,并坚持常年开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积极支持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
  实行粮油批发准入制度,从事粮油批发业务者,必须依据规定条件先在县以上粮食局领取许可证,后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切实加强粮油运销的管理,凭县以上批发市场开出的发票方可批量运销。正确区分合法运销与跨界收购等非法运销,确保本地粮食顺价销售政策的顺利实施。
  要加强集体、个体米。面、油加工厂的管理。集体、个体米、面、油加工厂必须经粮食部门审批、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集体、个体米、面、油加工厂可以代农加工、来料加工,但不允许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或将加工产品批发销售。
  外地粮食经营企业来十堰市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经我市粮食行政管理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到指定粮食交易场所从事交易活动。
  加强粮油零售市场的管理,对无证经营粮油的营销户要坚决取缔。
  19、加强省际间、地市间、县市间粮食购销衔接工作,逐步建立产销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

  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20、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的规定执行。县(市)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消化挂帐资金,凡应由财政拨补的部分和以前虚处理部分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据实拨补到位,确保完成责任书规定的消化目标。
  21、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照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农发行等部门规定的清理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清理、核实,报上级部门审核。农发行对核批的新增粮食亏损挂帐实行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新增粮食亏损挂帐,按省政府统一制定的消化处理政策进行消化处理。政策性亏损挂帐按粮食财务体制分级负责处理。从1999年1月1日起,在10年内消化。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按规定中央财政不予补贴利息的经营性亏损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其本金和利息主要由粮食企业在上述期限内消化。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处理新增财务挂帐的责任书,按年检查、考核。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
  22、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和管理。粮食调销要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储备计划、实际收购数量变化情况,在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及时增加或收回。
  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23、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所需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已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要尽快划转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
  24、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粮油商品库存台帐监测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收购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确保粮食收购的需要。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亏损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如再出现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者不能按政策收购的问题,由县(市)级政府承担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凡地方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粮食拨补款或地方政府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而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由市财政从中央财政对该县(市)的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七、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25、市、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密切合作,及时调控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计划、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搞好宏观调控,提出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收购和动用计划,按储备粮的分管权限报政府批准后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粮食购销价格政策,并加强对全社会粮食价格的监测、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要搞好粮油补贴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粮食部门要按省安排的定购粮、保护价粮食购、销、调、存的计划搞好落实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其他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落实国家对粮食的各项政策。
  26、市、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资产、资金隐瞒、私分、转移和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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