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 2000-10-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208号
龙岩市物委、财政局:
  你委(局)《关于请求核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收费标准的请示》(龙价(2000)费字167号)收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条“行政性收费项目应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应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应统一由省卫生厅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立项和核定收费标准。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