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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 2000-10-19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政二[2000]2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执行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贯彻。
  一、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确已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项目,符合下列范围和条件的,可根据受益或发生时间均匀扣除。
  (一)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应提供租赁合同。
  (二)应交水费、电费,应提供供应方抄表实际使用数。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预提费用的处理,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12号)规定,可按月预提,并按年结算,年终尚未使用的部分应在年终冲回。对一次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按《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造、购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交付使用是指机器设备开始投产使用;房屋已移交搬入使用。
  四、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金时,不需报批;当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23号)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扣除。

  五、企业为职工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暂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规定,在本企业工资总额5%以内,准予税前扣除。企业补交以前年度应交的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提供交纳保险金人员交费明细表及缴纳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六、《办法》第五十三条中“佣金”,必须是支付给确有为企业商品销售提供劳务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和个入,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支付给纳税入和个人的佣金列支应提供劳务发票;支付给个人佣金超过服务金额限额或不能提供劳务发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境外佣金,不能提供劳务发票的,必须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发票或领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销售折让,应在同一销售发票中注明。销售回扣,属非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七、《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举的劳动保护用品,应是在生产劳动中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包括防暑降温饮料。特殊行业确因工作需要集体着装的,每套制服在500元以内(含500元),且每人每年订做制服在两套以内(含两套),准予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同时应就超过部分在制服发放当月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应付未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处理,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1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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