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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市属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 2002-05-2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
  市教育局《市属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属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精神,支持国有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教育资源优化整合步伐,确保市属企业办中小学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学校分离原则
  我市现有市属企业办中小学11所,教职工364人,在校学生4238人。市属企业办学校分离工作要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遵循“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经费分担、逐步到位,分级管理、资源优化”的原则,与市区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相结合;切实落实办学经费,统筹安排学校人员,确保校产完整移交,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分离学校及接收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企业学校分离后,由学校所在区政府接收,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次分离学校和接收的区分别为:东山煤矿中学、东山煤矿小学由杏花岭区政府接收;水泥厂九年制学校和锅炉厂小学、铝厂小学由万柏林区政府接收;果树场小学、标准件厂小学由尖草坪区政府接收;灯泡厂小学、卫华厂小学、电机厂小学和农牧场九年制学校由小店区政府接收。
  另外,对矿机中学和矿机一小、二小等三所学校的分离工作,由杏花岭区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00]第42期会议纪要和省财政厅晋财教[2002]1号文件规定,在近期内抓紧完成。

  三、分离办法及时间要求
  (一)校产移交。企业办中小学的所有用地、建筑物、教育教学设施等全部资产由企业、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清查登记,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变更手续后,移交所在区政府。移交前未办理学校土地产权手续的,由办学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在企业学校分离前被挤占、挪用的校产,要依据《太原市中小学教学用地保护办法》,由办学企业负责收回并归还学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有碍学校教育教学 活动的出租门面房,要限期收回。
  (二)人员分离。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的决定》第三十四条“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的规定,对分离企业学校2001年12月底在册在岗的有教师资格证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对1999年12月23日以后学校调进人员,要从严审查,确因教学需要调入或录用的符合教师资格的任课教师方可接收。对2001年12月底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学校教职员工,区政府不再接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企业负责,参加社保统筹。
  (三)教育经费。对分离学校的办学经费,以2001年全年的收支情况为基础,按照教育部门办学的经费标准,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逐校进行核定。学校经费由企业和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即企业逐年递减三分之一,财政逐年递增三分之一。由财政负担的经费部分,市、区财政各拿一半。三年过度完毕后,学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由市负担50%的部分,市与县(市、区)单独结算。对破产企业、严重亏损企业办的学校,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经费全部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对接收后学校教职员工工资的套改,也按照三年期限逐步过度完毕。
  (四)时间要求。分离工作从市里下发本实施方案后开始实施。各区、企业、学校要积极稳妥推进。各有接收任务的区要制定本区的接收方案并报市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批,于六月底前完成剥离、接收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企业学校分离工作的领导,我市已成立由李荣怀市长任组长的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及理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为保证企业学校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认真组织好分离工作。全市的企业学校分离工作在市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及理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领导组的指导、监督下,由各区政府牵头,市、区各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学校的移交工作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移交完毕后,有关协议送市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五、几点要求
  (一)企业学校分离工作是涉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教育率先发展的大事,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分离工作的有关手续特事特办。各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在接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做好思想工作,保证分离工作平稳进行。
  (二)企事业单位和被分离的中小学校领导,在整个分离过程中,要加强学校管理,作好学校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稳定教职工情绪,维持好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在学校分离过程中,有关学校和部门对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按照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予以答复处理,不得把矛盾上交,更不能激化矛盾。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乘机侵占学校场地和资产;教育设施不得挪作它用;要确保学校财产完整移交。
  (四)各有关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三十条“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的规定,解决好退休教师的有关问题,做好思想工作。对分离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关单位在做好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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