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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 2002-10-09
发布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办发[2002]8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对涉及农民负担第(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的新举措。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对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旨在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使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有章可循,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认真贯彻执行这项制度,对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这项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切实组织实施好这项制度。 
  二、认真做好工作,防止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发生。近期内,各市州委书记、市州长要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要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认真学习中办发[2002]19号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明确各自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上来,做到思想不松懈、政策不松动、工作不松劲,扎扎实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工作。要紧密联系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进行自查自纠,对已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要认真剖析原因,从中吸取教训,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没有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地方和部门,要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同时也要从思想上、工作上找差距,研究制定预防、制止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主动排查木稳定因素,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杜绝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发生。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从机制上消除产生农业不合理负担因素、防止涉农负担案(事)件发生的根本性措施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发[2000]7号和湘发[2002]5号文件精神,扎扎实实、善始善终地完成农村税费改革任务,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有效地防止涉农案(事)件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第(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各负其责。今后,凡是乡村干部强行到农民家里撮谷子、搬家具、赶猪牵牛的,不论是否引发恶性案(事)件,决策者和执行者一律先免职,待调查核实后,再作处理。凡是因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发案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依照《办法》的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凡是因涉及农民负担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提拔重用。在市州、县市区换届选举中,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领导干部任用关。 
  四、切实做好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增强群众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自觉依法行政。在向农民收取税费时,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八个禁止”和省里“七个严禁”的规定,严防在税费征缴过程中发生涉负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群众监督。广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村组农户,了解民情民意,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关心农民群众的疾苦,实实在在为他们解决困难,办实事、办好事。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中办发[2002]19号文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反映。 
  各市州于今年10月底以前将学习和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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