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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2001)15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6 生效日期: 2002-04-2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中纪委七次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要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用地。其原则是:“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即在有限的用地指标内,优先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小城镇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城乡结构调整用地。逐步实现“三个集中”,即高新技术产业向开发区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居民住宅向住宅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要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市、县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要纳入城市用地统一规划,开发区审核、上报项目用地前,须报市政府联席会议通过。各县(市、区)对已经列入城镇范围内的乡、村企业用地也要按照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供地。

  二、突出抓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下大力气盘活存量土地。要树立“经营城市”理念,从战略上、全局上认识经营城市土地对经济和城市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整体规划,梯次推进,重点突破。通过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促进城镇土地资产流动、重组,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收购储备要同旧城改造有机结合,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出让、成片开发、配套建设。供地时应将土地评估价格和拆迁补偿费用分别量化、招标拍卖、货币结算,政府所得收益可对难以改造区域定额补贴招标,以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原划拨土地,原则上不允许转让和改变用途,统一由市政府分批次征用或收购储备,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改变用途的,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由国土、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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