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189号
福建省化工进出口公司福州第二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发大厦申请物业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实发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3.20元,商场、营业场所等每月每平方米为4.70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汽车每月每部为70元(不含车库租金);院内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停放在物业管理站建造的停车棚内的摩托车每月每辆为2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外来车辆临时停放的摩托车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自行车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均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照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205号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超过3000元的,由各业主分摊解决。
四、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复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