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2]85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意见》([2002]晋公计11号)收悉,鉴于1992年我省制定的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办案需求,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法医检验机构,按程序接受委托,向法人和公民提供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鉴定并提供服务时可收取法医检验鉴定费。具体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案件受理后,委托方因故要求终止检验鉴定的,应出具书面报告,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检验鉴定业务进展情况适当收取检验鉴定费。
三、委托方交纳检验鉴定费确有困难的,可书面申请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缓交、减交或免交检验鉴定费。
四、委托方需要到指定的协作医院检查、诊断或住院治疗的,所需费用按卫生部门收费标准收取,各级公安机关法医检验机构不得重复收取。
五、检验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系统各法医检验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公安系统办理非刑事案件收取技术检验鉴定费的通知》(晋价费字[1992]第244号)同时废止。
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
活体检验挂号费 次 5
活体检验鉴定费 案/次 200
医疗纠纷鉴定费 案/次 400
新鲜尸体外表检验费 具 200
新鲜尸体解剖检验费 具 500
腐败尸体外表检验费 具 400 高度腐败尸体加倍收费
腐败尸体解剖检验费 具 800 同上
开棺验尸 具 1200
颅像重合 例 500
病理切片(HE染色) 张 50
病理切片(特殊染色) 张 80
电生理检查费 套 300
种属或定性 个 100
各血型系统 个 100
各酶型系统 个 100
DNA分析 份/人 1000
亲子鉴定(单亲) 份/人 1200
亲子鉴定(双亲) 份/人 1000
搬运尸体 具 自定
存放尸体 具/日 50
碎尸整形复原 具 自定
尸体防腐 具 自定
穿衣整容 具 200 材料费另收
伤口缝合 厘米 6
尸体包装消毒 具 自定 包装材料费另收
办理告别仪式厅 次 自定
租用解剖室 次 自定
疑难未知物分析 样品 自定
仪器分析 样品 300-400
样品前处理费
检验方向明确 样品 200 腐败检材加倍收费
无明确检查方向 样品 350 同上
剧毒样品检验 样品 400-600 同上
微量物证检验 案 200-300
尸体及解剖照相 3套/具 100-250 高度腐败尸体加倍收费
红外照相 件 160
紫外照相 件 70
外拍照片 件 80
现场照片 卷 30
伤检拍照 卷 40
X光片 张 50
录音 小时 10
转录资料 分钟 10 不含像带
复制录像带 盘(本) 20 不含像带
字幕制作 每幅 50
配音制作 分钟 15
画面剪辑 分钟 10
摄像(普通) 小时 400 含像带
摄像(数码) 小时 300 同上
指纹检验 枚 50-150
足迹检验 枚 150-200
指纹足迹固定显现 枚 350
工具痕迹检验 枚 450
枪弹痕迹检验 枚 500
交通事故检验勘查 套 600
正常笔迹鉴定 件 100
一般伪装笔迹鉴定 件 200
严重伪装笔迹鉴定 件 400
印章鉴定 枚 120
压痕.涂改.消退文字显现 每份材料 200
烧毁材料的文字显现 每份材料 300 不含像带
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每份材料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