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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贸易厅关于进行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3 生效日期: 1998-07-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贸易厅
发布文号:
根据原劳动部、国内贸易部的统一要求,自1999年起,推销员必须持证上岗。全国第二次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将于1998年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对象:国有、集体、三资、私营企业中从事或有志于从事商品推销的人员及个体劳动者。
  二、申报条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初级;从事推销工作5年以上或职业学校相应专业毕业生可申报中级;从事推销工作10年以上可申报高级。
  三、鉴定方式: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实行全国统考,鉴定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
  四、证书:鉴定合格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达到初级即获得推销员从业资格;中级以上即获得推销员执业资格。
  五、报名方式、地点、时间: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或个人直接到省贸易厅人事处报名,报名时须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一寸照片4张。地址:汉口宝丰路1号,湖北商务大楼1512室;时间:即日起至1998年8月30日;联系电话:83640149;联系人:谢在华。
湖北省贸易厅
19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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