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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土地复垦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3]2179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其土地复垦收费行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土地复垦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活动。


  二、土地复垦的范围
  土地复垦,实“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活动中,有下列造成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一)因采矿、采煤、发电、采石、挖沙取土、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损坏的土地;
  (二)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占压的土地;
  (三)废弃的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及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占压的土地;
  (五)因生产建设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六)其他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三、土地复垦费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土地单位和个人,确因自身条件或其他因素不能履行义务,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复垦。复垦土地经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以免交或全额返还土地复垦费;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意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土地破坏的不同适度、面积、复垦工程大小缴纳土地复垦费。
  1、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中已造成土地不稳定塌陷的(塌陷深度平均按1.15m计算),耕地按每平方米6元收取,坡耕地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稳定塌陷地或待塌陷地减半收取。
  2、挖沙、取土、采石,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原貌基础下挖两米以内每立方米收取0.50元,下挖两米以上的(含两米)的每立方米收取0.80元,采石每立方米收取0.50元。
  3、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按每平方米4.50元,坑塘等其它土地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
  4、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每平方米土地按5元收取。
  5、其他因生产建设造成土地破坏的,每平方米土地按1元收取。
  在生产建设或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土的土地,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按照《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列支。


  四、土地复垦的征收管理
  土地复退费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涉及跨县(市、区)被破坏的土地,由所在地省辖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按照“票款分离”的原则,土地复垦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土地复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本级国库,列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预算科目(8502),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合并统筹用于土地复垦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到2006年1月1日。试行期满后由省计委、省财政厅重新制定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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