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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1 生效日期: 2002-03-1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函[2002]39号
 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早办酒类批发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晋贸易规字[2001]11号)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你们向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在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时收取“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该项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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