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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闽江职业大学举办高等职业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8 生效日期: 2000-09-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348号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闽江职业大学举办高等职业技术培训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闽江大学举办高等职业技术培训收费的批复》(闽财综(2000)41号)批准立项。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并考虑到闽江职业大学与澳大利亚LATROBE大学合作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培训的特殊性质。经研究,同意闽江职业大学向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培训的学员收取培训费8000元/生.学年,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在上浮10%的幅度内确定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并向省、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本批复自2000年9月10日起执行五年。闽江职业大学必须及时到福州市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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