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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8 生效日期: 2000-09-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公字341号

福州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请示》(福铁经(2000)30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精神,为了使停车场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本着自愿原则,经研究,核定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
  一、小车(12座及12座以下客车,1.75吨及1.75吨以下小货车):2元/辆、次;

  二、大车(12座以上客车,1.75吨以上货车):4元/辆、次;

  三、出租车进入专用通道候车接客:1元/辆、次(费用由出租车车主负担);

  四、对接送旅客、即停即开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实行明码标价并标示于停车场醒目处,并主动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自2000年9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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