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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关于复审委员会恢复口头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 2003-06-17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决定从2003年6月18日起恢复口头审理。参加口审当事人双方如有京外人员,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当事人应提供本人在外省市医院的健康证明,方可参加庭审。参加口审的当事人都必须经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口审庭。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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