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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电力生产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 2001-11-2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400号

  自治区水利厅:
  送来《关于请求明确我区电力生产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函》(桂水水政[2001]3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和国办函[1999]1号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这些电厂包括岩滩、西津、麻石、拉浪、金城江、洛东、大化、百龙滩、叶茂水电厂和合山、田东火电厂。

  二、这些年来,我区电价矛盾一直比较突出,用电户的承受能力非常有限,必须从源头控制电价,因而,参照中央直属电厂上网电价政策,我区对中央直属电厂之外的其他电厂,核定上网电价时均未考虑水资源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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