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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招商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4 生效日期: 2001-11-14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大梧州市的招商引资力度,规范本市招商代理的管理,完善招商代理管理制度,提高引进外资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商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及办理招商事务(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为招商委托人选任其他人代为处理招商事务。转代理人为接受转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 凡本市或市外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委托代理人代为招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梧州市招商局是本市招商代理业务主管部门。在市一级对外招商代理业务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市属企业招商项目的招商代理人资格;
  (二)制定有关招商代理方面的管理细则;
  (三)指导由招商局组建的梧州市招商公司管理招商代理活动。

  第六条 项目向外招商引资时,项目单位可以申办招商委托,通过招商部门向外招商引资

  第七条 招商委托人在申办招商委托时,须向招商公司提供委托授权书、签订招商委托合同和招商项目有关资料;招商代理人在申办招商代理时,招商公司应提供代理受权书,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及招商项目相关资料。 ??招商委托授权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梧州市境内外的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招商代理人
  (一)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社会团体;
  (三)具有较好的信誉、招商能力和组织能力或能履行招商代理人职责;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商代理人的职责。
  (一)向投资者宣传本市引进外资的政策、投资环境等;
  (二)了解、熟悉招商项目及其相关的政策要求并接受招商公司的招商委托;
  (三)经招商委托人许可,积极协助招商委托人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定期向招商公司反馈有关招商代理工作的进度;
  (五)组织投资者与招商委托人之间的交流活动;
  (六)协助解决招商代理及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十条 招商代理人可招商转代理。招商转代理时应与转代理人签订转代理协议并把转代理人的情况及转代理合同资料报市招商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招商公司向招商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满时,招商代理人如继续从事招商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招商公司申请重新确认相应项目的代理人资格。否则,代理人资格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第十二条 招商转向转代理人授予的转代理权有效期分为3个月、6个月及1年三种。在有效期满时,转代理人如继续从事招商转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招商代理人申请重新确认相应项目的转代理人资格。否则,有效期届满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三条 招商代理人必须定期向招商公司提交有关招商代理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招商公司也要定期向招商委托人提交有关投资代理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招商代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佣金的给付由招商委托人与招商公司双方依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签订的协议执行,原则上以招商项目外资资额不越过3%给付,以双方议定为准。转代理的人的酬金由招商代理人支付。招商代理人获取佣金后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保证招商代理人实现佣金的回报。

  第十五条 招商代理人、转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招商代理活动,不得超载或违背。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经招商委托人认可的视为有效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招商代理人违反或超越代理权限的,招商委托人有权终止代理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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