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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重新颁布《广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367号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缓解电网高峰用电紧张局面和充分利用低谷电力,运用经济手段激励用户移峰填谷,从1996年3月起主电网售电推行了峰谷分时电价并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电力体制和电价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有的峰谷分时电价方案已不适应新形势。经深入调查,广泛征求用电企业意见,并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我们修订了峰谷分时电价方案,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颁布实施。
  附:《广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附:
  广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一、适用范围
  1、凡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含趸售转供)的大工业用电,30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和非工业动力用电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2、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科研等事业单位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容量不足300千伏安(千瓦)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但以上用户要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时,供电部门可予办理。
  3、与主电网联网的地、县电网、地方电厂、用户自备电厂的购网电量和上网电量,也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具体办法和执行时间另定。

  二、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8:00~11:00
  18:00~23:00 共8小时
  低谷时段:23:00~7:00  共8小时
  平常时段:7:00~8:00
  11:00~18:00  共8小时

  三、峰谷分时电价
  1、峰谷分时电价全年分丰水期峰谷分时电价和枯水期峰谷分时电价,分别在丰枯水期电价的基础上浮动,高峰时段提高电价,低谷时段降低电价,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具体浮动比例如下:
  高峰电价=当月丰(枯)水期电价×(1+60%)
  低谷电价=当月丰(枯)水期电价×(1-60%)
  平段电价=当月丰(枯)水期电价
  2、对用户实行峰谷电价的内容为不含原电力建设基金0.02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价区加价的电度电价,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大工业基本电价不实行峰谷浮动。
  3、本办法颁布后,申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1、原已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2002年底前仍采用原来的标准,新用户按新办法执行。
  2、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应加收线损、变损电量的用户,其线损、变损电量按平段电价计费。
  3、对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功率因数考核办法、标准不变,功率因数按峰、谷、平总电量算,调整电费按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不含原电力建设基金0.02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价区加价)的总额计算。
  4、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凡有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不同电价的工业用电或其他转供用电等(分表)经分时计量总表通过的,分表也应安装分时计量电表,每月同时段电量相减后计算电费;若分表未装分时电表,计费时在总电量中先扣除分表电量,剩余的动力电量采用总表所计的峰、谷、平段电量比例,分别计算各时段的动力电费。
  5、峰谷分时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装置资金由供电企业解决。
  6、未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不能按峰谷分时电价计费。
  7、峰谷分时计量装置发生故障停用期间暂按平常时段电价计费。装置的误差超差,按一般电表超差管理规定,分时段处理。
  8、适用范围内的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反映。
  9、在对趸售单位按总表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具体办法未定之前,主电网供电企业仍按现行办法结算趸售电费,转售单位对用户实行峰谷电价盈收或欠收的电费自行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2年元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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