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1]344号
朔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朔州市天然气价格的请示》(朔价发[2001]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朔州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问题,同意朔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24期常务会议议定的意见。
二、天然气用气类型、范围的划分要合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价格意见可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报批正式价格。
三、对政府及社会办的福利单位的用气价格,要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朔州市天然公司要加强管理,不断降低经营成本,居民用气价格与同类城市的居民用天然价格应保持合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