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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区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文件交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7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350号

  自治区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
  你站《关于请求调整区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服务费收取标准的函》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区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向参加交换的单位和部门收取的文件交换服务费属于有偿服务费。经研究,现就区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的文件交换服务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区直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的文件交换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个单位每月5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的有关规定,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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