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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7 生效日期: 2000-08-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287号
各市(地)物价局(物委)、财政局、教育局(教委)、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我省《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对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并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普通高中缴费上学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实行缴费上学后,各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招生不得实行“双轨制”高收费,凡违反规定,实行“双轨制”收费的地区和学校应立即予以纠正,否则,以乱收费论处。
  二、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和寄生住宿费以及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代办费外,未经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农村三级达标以上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按城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四、高中缴费上学的其它事项仍按闽教(1999)计财23号《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参照城市普通高中学生学费标准进行。
  六、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各种乱收费行为应认真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0年8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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