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144号
福建省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福侨大厦的物业管理收费意见》(富物价(2000)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福侨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收费等级为三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2元,商场、酒楼等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2.40元,地下仓库每月每平方米为1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停放在露天停车场的汽车每月每辆为60元;停放在寄存处的摩托车每月每辆为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停放在寄存处的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按照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4、共有设备维护基金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9)函92号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6)房字167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