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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9 生效日期: 2004-01-1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建立健全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经过调研论证,我们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至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实务指南和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2月28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联系人:郭菁 
  电 话:(010)66506115 
  传 真:(010)66506461 
  附件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至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 
  附件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至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实务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至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国保监会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 
 
  引言 
  1.本公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公告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定义 
  3.本公告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账面价值,指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或计算机软件在会计账簿上的账面原值减去按本公告计算的累计折旧(摊销)之后的金额。 
  (4)账面净额,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减值准备之后的金额。 
  (5)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6)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 
  (7)减值,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8)准备金,指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在认可负债表中列报的责任准备金,其中,不包括计入认可负债表'独立账户负债'项目的投资连接保险的单位准备金。 
  固定资产分类 
  4.保险公司应当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其中: 
  (1)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屋和非营业用房屋。 
  (2)机器设备分为: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电器设备;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医疗设备。 
  (3)交通运输设备分为:专用理赔车和其他运输设备。 
  折旧 
  5.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则可以采用这些方法计算折旧,但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附注中说明未采用直线法的原因。 
  6.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但折旧年限不得超过本公告第7条规定的最高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7.各类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为: 
  (1)房屋: 
  营业用房屋 35年 
  非营业用房屋 35年 
  (2)机器设备: 
  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 
  机械设备 10年 
  动力设备 11年 
  安全保卫设备 5年 
  电器设备 5年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 
  大型机 10年 
  中型机 8年 
  小型机 5年 
  微型机 3年 
  其他 3年 
  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 5年 
  医疗设备 6年 
  (3)交通运输设备: 
  专用理赔车 4年 
  其他运输设备 6年 
  (4)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办公家具 5年 
  其他固定资产 5年 
  8.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减值 
  9.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则应当计算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该项固定资产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10.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11.下列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1)设立抵押或担保的固定资产; 
  (2)作为诉讼标的的固定资产; 
  (3)被扣押、查封、冻结、留置的固定资产; 
  (4)产权法律手续尚不完备的固定资产。 
  房屋 
  12.房屋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房屋的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10%;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8%。 
  机器设备 
  13.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4.电器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5.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1%;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0.3%;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0.8%。 
  16.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7.医疗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交通运输设备 
  18.交通运输设备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0.6%;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0.1%;综合再保险公司的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0.4%。 
  在建工程 
  19.在建工程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在建工程的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在建工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2%;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在建工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0.4%;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在建工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1.6%。 
  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20.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土地使用权 
  21.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但由于担保物权限制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任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为非认可资产。 
  22.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按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23.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连同房屋一并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不能单独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房屋或在建工程一同按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认可标准认可;如果能够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可以按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并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摊销和列报。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24.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土地使用权可能发生减值,则应当对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25.如果表明土地使用权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使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 
  房地产评估增值 
  26.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大幅度变化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事实或者原因以及该价值变动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 
  27.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28.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房地产评估。 
  29.保险公司应当对全部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评估,不得仅就个别资产进行评估。 
  30.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为认可资产。如果中国保监会认为评估增值有失公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确定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并调整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 
  31.评估增值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相应的剩余折旧(摊销)年限和折旧(摊销)方法对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摊销)。 
  计算机软件 
  32.在电子计算机制造环节预装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与电子计算机一起购买的在取得成本上无法区分的计算机软件,应当按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 
  33.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应按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认可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和公积金之和的1%。 
  34.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应当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但摊销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5.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的账面价值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某项计算机软件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应直接将该软件确认为非认可资产,而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36.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为非认可资产。 
  披露 
  37.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资产表附注中至少披露下列信息: 
  (1)固定资产的标准; 
  (2)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包括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如果折旧方法未采用直线法,应当说明理由)、预计净残值以及折旧政策的一致性; 
  (3)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评估和预计完成时间; 
  (4)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支付的金额。 
  38.保险公司应当在明细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固定资产认可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和认可价值; 
  (2)房屋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3)分别披露承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房屋的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报告年度内收取的租金总额和偿付能力报告日后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将要收取的租金总额; 
  (4)分别披露承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非房屋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减值准备的期初和期末数、报告年度内收取的租金总额以及偿付能力报告日后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将要收取的租金总额; 
  (5)分别披露出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所在地点、出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报告年度内支付的租金总额和偿付能力报告日后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将要支付的租金总额; 
  (6)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摊销年限、取得成本、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7)最近一次房地产评估时间、评估增值以及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 
  (8)无形资产中计算机软件的摊销年限以及账面价值和认可价值的期初、期末数额。 
  附则 
  39.本公告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4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保监发【2003】121号)中有关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实务指南(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1号公告')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中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编报规则,这些规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规定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提供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信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等规定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提供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信息。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在1号公告和本指南中,如无特殊说明,保险公司均指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根据1号公告的规定计算和列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认可价值。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等1号公告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没有具体列明的编报要求,应当遵循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由于1号公告在账面价值、折旧(摊销)、减值准备、房地产评估等方面的规定不同于会计制度,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备查登记簿等技术手段,以助于提高编报工作效率。 
  二、关于定义 
  (一)固定资产 
  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公司持有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金融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2)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3)单位价值较高。 
  与工业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供金融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如果公司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则该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1号公告除了强调固定资产的持有目的外,还强调使用年限超过1年和单位价值较高两个特征。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和范围。 
  (二)账面原值 
  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指会计账簿上记录的固定资产原值。但对于房屋和在建工程而言,账面原值的确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房屋或在建工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则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账面原值应当按扣除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之后的金额确定。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价款。例如,甲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0年12月购入一处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价款为2000万元。2001年3月,该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办公大楼,2002年6月,办公大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确定其账面原值为8000万元。2003年末该公司决定该办公大楼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则该房屋的账面原值为6000(=8000-2000)万元。 
  2.如果房屋或在建工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认可标准认可,则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账面原值为会计账簿上的记录价值。 
  (三)账面价值 
  在偿付能力报告和通用会计报表中,账面价值的含义不同。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资产在会计账簿上的记录价值(对需要计提坏账、跌价等减值准备的资产,账面价值为计提准备前的记录价值)。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如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1.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指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减去按1号公告计算的累计折旧之后的金额。由于1号公告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可能与保险公司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采用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不同,且1号公告规定,账面价值是计提减值准备之前的金额。因此,偿付能力报告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能不同。 
  2.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指按1号公告计算的土地使用权的摊余价值。 
  (1)根据1号公告,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如果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偿付能力报告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是相同的。 
  (2)根据会计制度,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已经转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选择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则需要根据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3.计算机软件的账面价值,指按1号公告计算的计算机软件的摊余价值。由于1号公告对计算机软件摊销年限的规定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同,因此,偿付能力报告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计算机软件的账面价值可能不同。 
  (四)账面净额 
  账面净额,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减值准备之后的金额。1号公告在折旧、减值准备等方面的规定不同于会计制度,因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和通用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可能不同。 
  根据1号公告第35条,当计算机软件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净额时,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而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计算机软件的账面价值就是账面净额。 
  (五)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1号公告与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完全相同。 
  (六)评估增值 
  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金额为正代表房地产有正增值,金额为负代表房地产有负增值)。其中,评估增值余额就是评估基准日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的余额,即评估基准日累计评估增值计算折旧后的金额。 
  保险公司应对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完成日之间房地产价值发生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1.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应的评估增值计算折旧(摊销); 
  2.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增加或减少; 
  3.如果评估基准日与评估完成日之间房地产价格又发生大幅变动,则应当考虑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 
  (七)减值 
  减值,指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具体而言,非房屋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非房屋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减值是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八)准备金 
  准备金,指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在认可负债表中列报的责任准备金,其中,不包括计入认可负债表'独立账户负债'项目的投资连接保险的单位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 
  通常,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主要有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主要有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综合性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主要有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三、关于固定资产分类 
  1号公告第4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允许保险公司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根据自身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但1号公告要求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1号公告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计算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保险公司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可以采用1号公告的固定资产分类。 
  根据1号公告对固定资产进行归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保险公司应将房屋划分为营业用房屋和非营业用房屋。营业用房屋,指作为主要营业场所、用于开展主营业务的房屋,包括办公楼所、仓库、用于提供服务的房屋等。非营业用房屋,指不作为主要营业场所的房屋,如职工宿舍、食堂等福利设施用房。 
  2.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1)所有电子计算机均应列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而不应列入'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或'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虽然具有打字、编辑等文字处理功能,但通常其预定使用目的是信息处理,而不限于文字处理,因此,应当将其列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 
  (2)具有复印、传真、打印等功能的一体化办公设备,应列入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 
  3.办公家具,指保险公司配置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未包括在机器设备、医疗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之中的写字桌、文件柜、电脑桌、工作椅、会议桌、沙发等家具及其成套组合。在装修过程中购置的办公家具应当单独计算认可价值,不得连同装修开支一并记入房屋的账面原值。 
  4.保险公司拥有的建筑物应当计入其他固定资产。建筑物,包括独立结构车库、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四、关于折旧 
  1号公告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这不同于会计制度对折旧的规定。保险公司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应当根据会计制度选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但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根据1号公告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以计算、列报固定资产的认可金额。 
  保险公司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采用根据1号公告确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从而使偿付能力报告和通用会计报表中的累计折旧保持一致。 
  (一)折旧年限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但折旧年限不得超过1号公告规定的最高折旧年限。折旧年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二)折旧方法 
  在确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则可以采用这些方法计算折旧,但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附注中说明未采用直线法的原因。 
  (三)预计净残值 
  表1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年限对照表(略) 
  (四)应计折旧额 
  保险公司应当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按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按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算的累计折旧不作追溯调整。 
  五、关于固定资产减值 
  (一)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 
  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3)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4)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5)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保险公司应当按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1.非房屋固定资产,应当按账面净额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高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则应当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其中,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等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收回金额后的金额。 
  2.房屋减值准备的计提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房屋没有评估增值余额,应当按照非房屋固定资产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2)如果房屋有评估增值余额,应当按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高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则应当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其中,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等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减去可收回金额后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方法详见本指南第八部分--关于房地产评估增值。 
  1号公告强调,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不能按固定资产类别或固定资产总体计提减值准备。 
  (三)减值准备的转回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应当将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减值准备的转回,1号公告强调: 
  1.只有在以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迹象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时,才能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 
  2.转回的减值准备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六、关于固定资产认可标准 
  (一)一般性规定 
  1号公告第11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因存在权利瑕疵而无法任意处置,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1)设立抵押或担保的固定资产; 
  (2)作为诉讼标的的固定资产; 
  (3)被扣押、查封、冻结、留置的固定资产; 
  (4)产权法律手续尚不完备的固定资产。 
  (二)房屋的认可标准 
  1号公告第12条规定房屋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1号公告第11条情况的房屋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房屋的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10%;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8%。即应当按账面净额和最高认可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房屋的认可价值。具体而言,保险公司房屋的认可价值为: 
  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房屋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Σ(各项准备金)×10%】; 
  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房屋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Σ(各项准备金)×2%】; 
  综合再保险公司的房屋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Σ(各项准备金)×8%】。 
  【例1】2003年12月31日,乙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拥有房屋4处,均为营业用房屋,会计账簿上的账面原值总计为43200万元,已知: 
  (1)甲公司于2003年3月宣称房屋#4属该公司所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2)乙公司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营业用房屋的折旧年限均为4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营业用房屋的折旧年限均为30年,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假设预计净残值均为0,2003年前该公司的房屋未发生过减值。 
  (3)乙公司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房屋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 
  (4)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认可负债表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期末余额分别为96500万元、198000万元和35800万元。 
  (5)乙公司未进行过符合1号公告要求的房地产评估。 
  在本例中,由于计算房屋的认可价值所采用的折旧年限与会计核算所采用的折旧年限不同,因此,乙公司应当重新计算2003年末每一项房屋的累计折旧和账面价值(如表2所示)。 
  由于房屋#2和房屋#4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2003年之前乙公司所有的房屋都没有发生过减值,所以房屋的账面净额等于账面价值),乙公司应当对房屋#2和房屋#4分别计提减值准备275(=18150-17875)万元和154(=4620-4466)万元。 
  由于房屋#4为诉讼标的,因此,该房屋为非认可资产。2003年末乙公司房屋账面净额的计算如下: 
  房屋的账面价值 39490万元 
  减:减值准备余额 429万元 
  权利受限资产的账面净额 4466万元 
  房屋的账面净额 34595万元 
  表2单位:万元 
  房屋 账面 
  原值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 取得时间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 
  房屋#1 10800 3600 2002年12月 360 10440 10500 
  房屋#2 19800 4320 2001年6月 1650(=660×2.5) 18150 17875 
  房屋#3 7200 无法区分 2000年2月 920(=20×10+240×3) 6280 6310 
  房屋#4 5400 无法区分 1999年8月 780(=15×4+180×4) 4620 4466 
  合计 43200 -- -- 3710 39490 39151 
  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96500+198000+35800)×10%=33030万元。2003年末房屋的认可价值=min(34595,33030)=33030万元。超过最高认可金额的部分=34595-33030=1565万元。 
  【例2】承例1,如果乙公司决定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则该公司房屋的账面原值应当按照会计账簿上的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之后的金额确定,并重新计算2003年末每一项房屋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和账面价值(如表3所示)。 
  同样,乙公司应当对房屋#2和房屋#4分别计提减值准备275万元和154万元。2003年末房屋账面净额的计算如下: 
  房屋的账面价值 32050万元 
  减:减值准备余额 429万元 
  权利受限资产的账面净额 4466万元 
  房屋的账面净额 27155万元 
  表3单位:万元 
  房屋 账面 
  原值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 取得时间 累计折旧 账面 
  价值 可收回金额 
  房屋#1 7200 3600 2002年12月 240 6960 6980 
  房屋#2 15480 4320 2001年6月 1290(=43×6+516×2) 14190 13915 
  房屋#3 7200 无法区分 2000年2月 920(=20×10+240×3) 6280 6310 
  房屋#4 5400 无法区分 1999年8月 780(=15×4+180×4) 4620 4466 
  合计 35280 -- -- 3230 32050 31671 
  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仍然为33030万元,则2003年末乙公司房屋的认可价值=min(27155,33030)=27155万元,房屋的账面净额未超高最高认可金额。 
  (三)机器设备的认可标准 
  1号公告13条至17条规定,除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外,下列机器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 
  (2)电器设备; 
  (3)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 
  (4)医疗设备。 
  但是,存在1号公告第11条情况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1%;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0.3%;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0.8%。具体而言,保险公司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价值为: 
  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Σ(各项准备金)×1%】; 
  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Σ(各项准备金)×0.3%】; 
  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Σ(各项准备金)×0.8%】。 
  【例3】承例1,乙公司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和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对机器设备所采用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直线法)相同。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机器设备在会计账簿上的账面原值和累计折旧如表4所示。 
  表4单位:万元 
  机器设备 账面原值 累计 
  折旧 账面 
  价值 减值准备余额 账面 
  净额 
  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 200 80 120 0 120 
  电器设备 300 140 160 0 160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 4000 1600 2400 120 2280 
  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 420 280 140 0 140 
  合计 4920 2100 2820 120 2700 
  本例中,乙公司不需要重新计算电器设备的累计折旧。2003年12月31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计算如下: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价值 2400万元 
  减:减值准备 120万元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 2280万元 
  最高认可金额=(96500+198000+35800)×1%=3303万元。2003年末,乙公司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价值=min(2280,3303)=2280万元,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未超过最高认可金额。 
  (四)交通运输设备的认可标准 
  1号公告第18条规定,交通运输设备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1号公告第11条情况的交通运输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净额作其认可价值。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0.6%;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0.1%;综合再保险公司的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0.4%。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交通运输设备的认可价值为: 
  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交通运输设备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Σ(各项准备金)×0.6%】; 
  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交通运输设备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Σ(各项准备金)×0.1%】; 
  综合再保险公司的交通运输设备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Σ(各项准备金)×0.4%】。 
  【例4】承例1,乙公司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和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对交通运输设备所采用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直线法)相同。2003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原值为3500万元,其中: 
  (1)专用理赔车的账面原值为2400万元,累计折旧为102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账面价值为1100万元,累计折旧为56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98万元。 
  (2)由于乙公司涉及一综诉讼案件,法院查封其专用理赔车2辆,其他交通运输工具3辆,查封车辆在会计账簿上的账面原值为358万元,累计折旧为116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5万元。 
  2003年末,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净额计算如下: 
  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原值 3500万元 
  减:累计折旧 1580万元 
  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价值 1920万元 
  减:减值准备余额 218万元 
  权利受限资产的账面净额 227万元 
  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净额 1475万元 
  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96500+198000+35800)×0.6%=1981.8万元。 
  交通运输设备的认可价值=min(1475,1981.8)=1475万元。 
  (五)在建工程的认可标准 
  1号公告第19条规定,在建工程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1号公告第11条情况的在建工程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在建工程的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在建工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2%;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在建工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0.4%;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在建工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1.6%。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在建工程的认可价值为: 
  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在建工程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Σ(各项准备金)×2%】; 
  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在建工程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Σ(各项准备金)×0.4%】; 
  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在建工程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Σ(各项准备金)×1.6%】。 
  (六)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认可标准 
  1号公告第20条规定,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1号公告要求办公家具应当单独列入'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不应当直接记入装修费用或者随同装修费用记入房屋的账面原值。 
  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通常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辅助工具,一般具有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单位价格高低差异明显、通过批量采购取得等特点。从其性质上看,虽然办公家具符合资产定义,但其变现能力较低,难以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偿付义务,因此,应当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七、关于土地使用权 
  1号公告规定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但由于担保物权限制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任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为非认可资产,具体而言,下列土地使用权为非认可资产: 
  (1)设立抵押或担保的土地使用权; 
  (2)作为诉讼标的的土地使用权; 
  (3)被扣押、查封、冻结、留置的土地使用权; 
  (4)产权法律手续尚不完备的土地使用权。 
  (一)摊销 
  根据1号公告第2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并按规定在摊销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二)减值准备 
  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土地使用权可能发生减值,则应当对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如果表明土地使用权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使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 
  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详见本指南第八部分--关于房地产评估增值。 
  (三)认可价值的确定 
  1号公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按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2.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连同房屋一并购入的土地使用权): 
  (1)如果不能单独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房屋或在建工程一同按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认可标准认可; 
  (2)如果能够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可以按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并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摊销和列报。即如果选择这种认可方式,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并在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中列报。 
  (3)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偿付义务的能力来看,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某些情况下要对土地使用权和其上的建造项目的取得成本加以区分是比较困难的。例如,保险公司以外购方式购入房屋,土地使用权价款和其上的房屋价款可能难以区分开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房屋一同按房屋的认可标准认可。 
  表5单位:万元 
  土地使用权 取得时间 取得成本 摊销年限 账面价值 减值准备余额 
  土地使用权#1 2001年7月 9000 50年 8550 0 
  土地使用权#2 2000年10月 6000 40年 5512.5 0 
  【例5】承例1,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除了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之外,还有2处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该公司对土地使用权采用分期平均摊销),其取得成本、摊销年限和期末账面价值如表5所示。 
  如果该公司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房屋的认可标准认可,则该公司2003年末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为14062.5(=8550+5512.5)万元。 
  【例6】承例2和例5,如果乙公司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由于房屋#3和房屋#4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无法单独区分,因此,只有房屋#1和房屋#2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其2003年末的取得成本和账面价值如表6所示。 
  2003年末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为7418(=3470+3948)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为21480.5(=14062.5+7418)万元,即2003年末认可资产表的无形资产项目中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为21480.5万元。 
  表6单位:万元 
  土地使用权 取得时间 取得 
  成本 摊销 
  年限 账面 
  价值 减值准备余额 
  房屋#1的土地使用权 2002年12月 3600 30年 3470 0 
  房屋#2的土地使用权 2001年6月 4320 30年 3948 0 
  八、关于房地产评估增值 
  1号公告对保险公司房地产评估的条件、时间和范围,以及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认可标准和折旧计算(摊销)进行了规定。 
  对于房地产评估增值,1号公告强调以下几点: 
  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大幅度变化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事实或原因以及该价值变动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 
  2.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3.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房地产评估。逾期实施评估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评估的,其评估增值为非认可资产。 
  4.保险公司应当对全部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评估,不得仅就个别资产进行评估。 
  5.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为认可资产。如果中国保监会认为评估增值有失公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确定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并调整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 
  6.对于偿付能力报告日尚未完成的房地产评估,应当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在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完成评估,则应当调整偿付能力报告日已编制的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即应当视同偿付能力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相应处理。 
  (2)如果在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完成评估,则不需要调整已编制的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而是,作为次年所发生的事项进行处理。 
  7.对于房地产评估增值,保险公司应当辨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某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大于零: 
  ①如果该项房地产在评估前没有减值准备,则应当直接将评估增值计入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即按照本次评估增值的金额直接增加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 
  ②如果该项房地产在评估前有减值准备,则应当先将减值准备转回,然后再将评估增值与转回的减值准备的差额计入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例如,2003年甲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对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假设该公司于偿付能力报告日之前完成评估,房屋A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40万元,评估价值为640万元,即评估增值为300[=640-(500-120-40)]万元,则该公司应当先将房屋A的减值准备余额120万元转回,然后再按评估增值与转回的减值准备之差180万元增加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处理之后,该房屋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为140万元。 
  (2)如果某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小于零: 
  ①如果该项房地产在评估前没有减值准备,则应当直接将评估增值计入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即按照本次评估增值的金额直接增加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 
  ②如果该项房地产在评估前有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本次评估增值的金额增加评估增值余额,但不对减值准备做任何处理。例如,假设2003年甲公司房屋A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评估价值为200万元,即评估增值为-80[=200-(500-120-100)]万元,则该公司应当按本次评估增值-80万元增加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使该房屋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增加至-180万元。但不对减值准备做任何处理,该房屋评估基准日的减值准备余额仍然为120万元。 
  8.保险公司应当在每次评估之后,重新确定各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评估增值的房屋应当自评估基准日次月起按相应房屋的剩余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对重新确定的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评估增值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自评估基准日当月起按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摊销年限对重新确定的评估增值余额摊销。评估之后,评估增值的房地产计算折旧和摊销时,不需要考虑评估增值余额,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应当单独计算折旧和摊销。 
  9.如果在房地产评估之后,保险公司发现某项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则计提减值准备时,应按照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假设2003年末甲公司房屋B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0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3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450万元,则应当对该房屋补提150[=(1000-100-300)-450]万元的减值准备。补提减值准备之后,该房屋减值准备期末余额为250万元,评估增值期末余额仍为-300万元。 
  (2)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大于零,则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冲减评估增值余额(评估增值余额以减记至零为限),然后再计提减值准备。 
  ①如果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评估增值余额,即账面净额高于可收回金额,则应当首先将评估增值余额冲减至零,然后再按账面净额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假设2003年末甲公司房屋B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3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800万元,则该公司应当首先冲减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300万元,然后,再计提200(=1000-800)万元的减值准备,处理之后,期末房屋B的评估增值余额为零。 
  ②如果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评估增值余额,即账面净额低于可收回金额,则只需冲减评估增值余额,而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假设2003年末甲公司房屋B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3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1100万元,则该公司只需冲减该房屋评估增值余额200[=(1000+300)-1100]万元,而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冲减之后,期末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 
  (3)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等于零,应当按账面净额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10.如果在房地产评估之后,保险公司发现某项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则公司不应当冲减评估增值余额,而只能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该项房地产没有减值准备,则公司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②如果该项房地产有减值准备,则公司应当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但不能冲减评估增值余额。具体而言,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大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则应当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全部转回。例如,假设2003年末甲公司房屋A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2003年末该房屋可收回金额为480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280万元),且二者之间的差额高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减值准备余额120万元转回,但不冲减评估增值余额,即2003年末,该房屋无减值准备,评估增值余额仍为-100万元。 
  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小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则应当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部分转回。即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之后,房地产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不应超过可收回金额。例如,2003年末甲公司房屋A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为120万元,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2003年末该房屋可收回金额为360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280万元),但小于账面净额(380万元),由于该房屋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小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因此,该公司应当转回该房屋的减值准备80(=360-280)万元,期末该房屋的减值准备余额为40万元。 
  可见,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净额时才能转回减值准备,而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净额,但高于账面净额与评估增值余额之和时,就应当将减值准备转回。 
  (2)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大于零,公司不作任何处理。 
  (3)如果该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余额等于零,公司不作任何处理。 
  11.保险公司不能按照根据1号公告所进行的房地产评估的结果,调整公司通用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但是,公司可以在备查登记簿中记录每一项房地产的评估增值及累计折旧(摊销)情况。 
  【例7】丙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只有1处营业用房屋,账面原值为4000万元,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该房屋采用的折旧年限为20年(不考虑残值),折旧方法为直线法。假设该公司对该房屋从未计提过减值准备,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该公司分别于房屋使用的第3年、第6年、第12年和第17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了房地产价值变动报告,并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分别为第2年的12月31日、第6年的6月30日、第12年的9月31日和第16年的12月31日,假设4次评估均在本年内完成。评估增值和评估增值余额的计算过程如表7所示。 
  丙公司在每次评估之后,都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增值余额,并按该房屋的剩余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对新确定的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在第20年末,该房屋的账面价值和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均为0。 
  表7丙公司房屋评估增值和评估增值余额计算表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第1次 
  评估 第2次 
  评估 第3次 
  评估 第4次 
  评估 
  账面原值 1 4000 4000 4000 4000 
  评估基准日的剩余折旧年限(年) 2 18 14.5 8.25 4 
  评估基准日的 
  累计折旧 3 400 1100 2350 3200 
  评估基准日的 
  账面价值 4 3600 2900 1650 800 
  评估前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 5 0 290(=360-20×3.5) 231(=406-28×6.25) -96[=-198-(-24×4.25)] 
  评估价值 6 3960 3306 1452 820 
  评估增值 7=6-4-5 360 116 -429 116 
  重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 8=5+7 360 406* -198* 20* 
  评估增值余额的 
  年折旧额 9=8÷2 20 28 -24 5 
  评估基准日所在年末评估增值余额 10 360 392 -192 20 
  累计评估增值 11 360 476 47 163 
  *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值余额亦可以按照累计评估增值减去累计折旧之后的金额确定: 
  第2次评估:406=476-(20×3.5) 
  第3次评估:-198=47-(20×3.5)-(28×6.25) 
  第4次评估:20=163-(20×3.5)-(28×6.25)-(-24×4.25) 
  本例中,如果第3次评估在第13年4月完成,丙公司第12年的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为第13年的3月13日,则该项评估增值应当作为第13年的事项进行处理,在第13年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反映,即第13年末认可资产表中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余额为-168万元[=-198-(-24×1.25)]。在第12年的偿付能力报告中不反映本次评估结果,但是,丙公司应当在第12年末的认可资产表附注中披露正在进行的这项房地产评估和预计完成时间。 
  如果第3次评估在第13年的3月3日完成,即在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完成,丙公司应将其作为第12年的事项进行处理,调整相关报表项目余额,第12年末认可资产表中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余额为-192万元。 
  【例8】承例1和例5,假设2004年10月,由于房地产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中国保监会要求乙公司进行房地产评估。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实施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2005年2月20日完成评估,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5年3月18日。评估价值和评估增值如表8和表9所示。乙公司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按房屋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2004年5月,法院判决房屋#4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 
  表82004年12月31日房屋评估增值计算表单位:万元 
  房屋 账面 
  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 
  价值 减值准备余额 账面 
  净额 评估 
  价值 评估 
  增值 
  房屋#1 10800 720 10080 0 10080 9996 -84 
  房屋#2 19800 2300 17500 275 17225 17765 540 
  房屋#3 7200 1160 6040 0 6040 6342 302 
  房屋#4 5400 954 4446 154 4292 3996 -296 
  合计 43200 5134 38066 429 37637 38099 462 
  首先,由于乙公司此次评估在2004年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完成,因此,应当作为2004年的事项进行处理。 
  2003年末房屋#2和房屋#4计提了减值准备,因此,2004年初乙公司应当按照这两项资产的账面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其中: 
  房屋#2在2004年初的剩余折旧年限为27.5年,2004年初应计折旧额为17875(=19800-1650-275)万元,则2004年应计算的折旧为650(=17875÷27.5)万元,2004年末的累计折旧为2300(=1650+650)万元。 
  房屋#4在2004年初的剩余折旧年限为25年零8个月(即308个月),2004年初应计折旧额为4466(=5400-780-154)万元,则2004年应计算的折旧为174(=4466÷308×12)万元,2004年末的累计折旧为954(=780+174)万元。 
  表92004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计算表单位:万元 
  土地使用权 账面 
  价值 减值准备余额 账面 
  净额 评估 
  价值 评估 
  增值 
  土地使用权#1 8370 0 8370 8835 465 
  土地使用权#2 5362.5 0 5362.5 4933.5 -429 
  合计 13732.5 0 13732.5 13768.5 36 
  对于本次评估增值,2004年末乙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1)将房屋#1的评估增值-84万元直接计入评估增值项目,即2004年末房屋#1的评估增值余额为-84万元,但不对房屋#1计提减值准备。 
  (2)2004年末房屋#2的评估增值为540(=17765-17225)万元,乙公司应当首先将房屋#2的275万元减值准备转回,然后按评估增值与转回的减值准备的差额265(=540-275)万元增加该房屋评估增值余额,即2004年末房屋#2的评估增值余额为265万元。 
  (3)将房屋#3的评估增值302万元直接计入评估增值项目,即2004年末房屋#3的评估增值余额为302万元。 
  (4)按房屋#4的评估增值-296万元增加该房屋评估增值余额,但不补提减值准备,即2004年末房屋#4的评估增值余额为-296万元,减值准备余额仍为154万元。 
  表102005年12月31日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计算表单位:万元 
  房地产 评估增值 
  期初余额 期初的剩余折旧(摊销)年限 累计折旧(摊销) 评估增值 
  期末余额 
  房屋#1 -84 28年 -3 -81 
  房屋#2 265 26.5年 10 255 
  房屋#3 302 25年零2个月 12 290 
  房屋#4 -296 24年零8个月 -12 -284 
  合计 187 -- 7 180 
  土地使用权#1 465 46.5年 10 455 
  土地使用权#2 -429 35年零9个月 -12 -417 
  合计 36 -- -2 38 
  (5)按土地使用权#1和土地使用权#2的评估增值金额直接增加二者的评估增值余额。 
  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认可资产表的'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期末余额为223(=187+36)万元,即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为223万元。 
  自2005年起各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增值余额应按相应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或摊销。2005年末评估增值余额的累计折旧和期末数如表10所示。 
  2005年12月31日,乙公司认可资产表中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期末余额为218(=180+38)万元,即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为218万元。 
  【例9】承例8,在评估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本例中的情况1~情况6均是相互独立的): 
  情况1:如果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房地产价格大幅下跌,2005年末乙公司房屋#3的可收回金额为5700万元,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乙公司应当首先冲减评估增值余额290,然后再计提减值准备100(=6090-5700-290)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期末账面净额5800[=7200-(20×10+ 
  240×5)]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 290万元 
  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6090万元 
  情况2:如果由于房屋实体受到意外损伤,2005年末乙公司房屋#3的可收回金额为5900万元,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乙公司应当冲减评估增值余额190(=6090-5900)万元,但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冲减之后,2005年底房屋#3的评估增值余额为100万元。自2006年初,乙公司应当按剩余折旧年限对评估增值余额100万元计算折旧。 
  情况3:如果2005年末乙公司房屋#3的可收回金额为6182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乙公司不做任何处理,评估增值余额仍然为290万元。 
  情况4:假设房屋#1在2005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9504万元,低于账面价值与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乙公司应当对房屋#1计提减值准备135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2005年末账面净额9720(=10800-1080)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81万元 
  账面净额与评估增值余额之和9639万元 
  减:可收回金额9504万元 
  应计提减值准备135万元 
  假设2006年末房屋#1的可收回金额为9300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9152万元),则乙公司应当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135万元转回,但不能冲减评估增值余额,即2006年末评估增值余额仍为-78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2006年末账面价值9365[=10800-(1080 
  +355)]万元 
  减:减值准备135万元 
  账面净额9230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78(=-84+3×2)万元 
  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9152万元 
  2006年初房屋#1的剩余折旧年限为27年,2006年该房屋应计算的折旧为355[=(10800-1080-135)÷27]万元。 
  情况5:假设2005年末房屋#4的可收回金额为4100万元,低于其账面净额,但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266万元)大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154万元),因此,乙公司应当转回减值准备154万元。2005年末,房屋#4无减值准备,评估增值余额为-284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期末账面净额4118[=5400-(780+174×2) 
  -154]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284万元 
  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3834万元 
  情况6:假设土地使用权#2在2005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5100万元,高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公司对此不做任何处理,2005年末该房屋的评估增值余额仍为-417万元。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期末账面价值5212.5(=6000-787.5)万元 
  加:评估增值余额-417万元 
  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4795.5万元 
  九、关于计算机软件 
  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计算机软件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费用化和资本化。对于购入的计算机软件、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计算机软件、投资者投入的计算机软件等应当予以资本化,并在通用会计报表的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其中,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计算机软件在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不能资本化,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对于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但并未依法取得的计算机软件都应当费用化。 
  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计算机软件认可价值的确定也有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处理方法。对于自行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软件,由于变现能力较低,应当费用化,即确认为非认可资产。对于购入的计算机软件,其变现能力较高,应当资本化,即确认为认可资产,并在无形资产中列报。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认可标准,1号公告强调以下几点: 
  1.在电子计算机制造环节预装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与电子计算机一起购买的在取得成本上无法区分的计算机软件,应当按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 
  2.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应按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认可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和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之和的1%。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的认可价值=min【账面净额,(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1%】 
  3.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应当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但摊销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的账面价值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某项计算机软件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应直接将该软件确认为非认可资产,而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5.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为非认可资产。因为,这些软件通常来说是针对保险公司自身状况量身定做的,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在市场上变现较为困难或变现价值较低。 
  【例10】乙公司2003年12月31日拥有的计算机软件如下: 
  (1)2000年7月,乙公司购入一套操作系统软件(软件#1),全部价款为12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 
  (2)2001年1月,乙公司购入一套财务软件(软件#2),全部价款为15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3)2002年2月,乙公司委托某计算机公司开发一套业务系统软件(软件#3),合同规定的全部价款为200万元,2003年12月,该软件正式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4)2003年1月,由于业务快速发展,软件#2已不能满足公司会计核算的需要,乙公司又购入一套新的财务软件(软件#4),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全面替代了软件#2。软件#4的全部价款为35万元(已支付),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 
  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0000万元,资本公积1200万元,盈余公积3600万元,软件#2的可收回金额为0。 
  本例中,软件#2已被软件#4所替代,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其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软件#3为委托开发的软件,因此,只有软件#1和软件#4为认可资产。软件#4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5年,因此,应当按照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2003年末计算机软件的账面价值计算如下: 
  软件#1的账面价值1.5(12-3×3.5)万元 
  软件#4的账面价值28(35-7)万元 
  合计29.5万元 
  计算机软件的最高认可金额=(80000+1200+3600)×1%=848万元,计算机软件的认可价值=min(29.5,848)=29.5万元。 
  十、关于披露 
  (一)认可资产表中应当披露的信息 
  保险公司除了应当在认可资产表的'固定资产'项目和'无形资产'项目中分别列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可价值外,还应当在认可资产表的'无形资产'项目之下增设'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列报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该项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评估增值余额。如果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则应当将其'账面价值'计为零,'非认可价值'等于评估增值余额的绝对值,'净认可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减去'非认可价值'。 
  (二)认可资产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信息 
  1号公告第3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资产表附注中至少披露下列信息: 
  1.固定资产的标准,即固定资产具体的确认标准,包括持有目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包括: 
  (1)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2)折旧方法,如果折旧方法未采用直线法,应当说明理由; 
  (3)预计净残值; 
  (4)折旧政策的一致性,即与以前年度相比,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的变更情况及原因。 
  3.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评估和预计完成时间,即应当披露在偿付能力报告批准报出日尚未完成的房地产评估和预计的完成时间。 
  4.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支付的金额;保险公司应当披露通过书面协议(例如预购协议等)承诺将要购买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金额和已经支付的预付款。 
  (三)明细表中应当披露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FA、明细表FA-1、明细表FA-2、明细表FA-3、明细表FA-4、明细表ITA-1、明细表ITA-2的格式和要求披露下列信息: 
  (1)固定资产认可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和认可价值; 
  (2)房屋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3)分别披露承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房屋的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报告年度内收取的租金总额和偿付能力报告日后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将要收取的租金总额; 
  (4)分别披露承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非房屋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减值准备的期初和期末数、报告年度内收取的租金总额以及偿付能力报告日后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将要收取的租金总额; 
  (5)分别披露出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所在地点、出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报告年度内支付的租金总额和偿付能力报告日后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将要支付的租金总额; 
  (6)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摊销年限、取得成本、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7)最近一次房地产评估时间、评估增值以及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 
  (8)无形资产中计算机软件的摊销年限以及账面价值和认可价值的期初、期末数额。 
  十一、关于附则 
  1号公告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4年度以及以后年度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1号公告和本指南编报。 
  十二、1号公告与会计制度差异对比 
  详见1号公告与会计制度差异对照表。 
  十三、1号公告关于认可标准的规定与现行规定的差异对比 
  详见1号公告关于认可标准的规定与现行规定的差异对照表。 
   
 
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吴定富主席在年初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2003年要努力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抓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规定,尽早发布实施。制定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初步建立保险监管会计准则的总体框架。……'2003年3月24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1号令'),开启了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新一页。 
  半年多来,1号令运行良好,有效地提高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信息质量,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也开始显示积极的预警作用。但是,1号令在资产认可标准方面的规定较为概括,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003年7月,经会领导批准,财务会计部正式启动了固定资产准则研究项目,并成立了由高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专家组成的课题组。课题组对我国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等进行了详细的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同时,研究了国外发达国家相关法规文献和理论研究成果,掌握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为准则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是第一个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监管会计准则'),因此,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我们也深入研究了我国监管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内容、制定思路,以及具体准则公告的体例、格式等问题,初步确立了我国监管会计准则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体系的初步设想 
  (一)名称 
  我们将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的名称定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主要基于以下四点考虑。一是,通常所说的监管会计准则是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等的认可、计量和披露的规范,它是编报规则的核心内容之一。除了监管会计准则之外,编报规则还包括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确定、监管指标的计算等内容,因此,'编报规则'一词能够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其规范的内容。二是,1号令中已经采用了编报规则一词。1号令第十条规定,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三是,我会已经以编报规则的名称发布了问题解答第1号(保监发【2003】121号)。四是,可以避免与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混淆。 
  (二)编报规则体系的构成 
  按照我们设想,编报规则是一个由准则公告和问题解答等组成的体系。准则公告主要是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每个准则公告都有一个实务指南,实务指南主要是对准则公告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规定信息披露的统一格式,以提高准则公告的操作性。问题解答主要是对准则公告在具体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以及对尚未规范的新事项作出临时性的规定。此外,今后还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编报规则体系的结构和组成内容。 
  (三)监管会计准则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协调 
  监管会计准则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目标不同,前者旨在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提供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信息;后者则主要满足以投资者为主的报表使用者的需要,提供不同期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一根本差别导致两者在许多原则和方法上有很大区别。但是,考虑到我国会计制度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也一直是以满足会计制度要求为导向的,因此,在制定监管会计准则时,只要目前的会计制度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和不科学之处,并且不与偿付能力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形成直接冲突,我们就尽可能地借用目前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样,既可以提高监管会计准则的制定效率,又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减少公司的信息处理成本。在行文上,只要与目前会计制度相同的内容,准则公告就不再重复,以节省篇幅。 
  三、规范的内容和体例 
  (一)规范的内容 
  本公告规范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之所以在同一公告中规范三项资产,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与固定资产密切相连,在同一公告中规范可以有效提高公告的效率和效果。 
  (二)体例 
  在体例上,本公告参照了国际惯例和国内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包括:引言、定义、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固定资产认可标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评估增值、计算机软件、披露和附则。 
  实务指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有关人员理解准则公告的内容,提高准则公告的操作性。因此,在体例上基本采取与准则公告至对应的方式,对准则公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规定了明细表的统一格式,并比较了准则公告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准则公告与现行规定之间的差异。 
  四、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1号令对固定资产认可标准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固定资产确认为认可资产的最高金额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此项规定直接沿用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8】8号)的规定,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未考虑各类固定资产变现能力的差别,也未考虑不同公司经营业务的区别。因此,本公告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一)分类认可固定资产 
  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变现能力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美国、英国、台湾等国家(地区)也都对固定资产采取分类认可方法。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基本上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该分类与固定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相关性较小,而且,在前期调研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建议应当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细化。因此,本公告在尽可能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分类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和变现能力对某些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调整,使之更能反映资产的风险性质和变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认可标准。 
  (二)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的确定改为与准备金挂钩 
  确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的挂钩基础主要有负债(准备金)、资本和盈余、其他认可资产三种。英国主要采用与负债挂钩确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美国主要采用与资本和盈余、其他认可资产挂钩确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在三种挂钩基础中,其他认可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依赖于每一项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这种挂钩基础只能用于极个别资产,否则,其他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就无法确定;资本和盈余属于股东权益,不能反映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和资产结构;负债(准备金)能够反映公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经营风险,与负债(准备金)挂钩,符合资产与负债匹配的要求,尤其对寿险公司更为重要。基于以上分析,本公告选择按照准备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固定资产的最高认可金额。 
  (三)不同业务性质的保险公司适用不同的最高认可金额 
  由于产险、寿险和再保险公司经营业务不同,所面临的风险不同,其资产结构也不相同。因此,固定资产在产险、寿险和再保险公司资产结构中的比例应当不同,其最高认可金额的比例也应当不同。例如,本公告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10%;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2%;综合再保险公司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8%。 
  (四)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 
  本公告规定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也只是对每类固定资产规定一个折旧年限范围,这就给保险公司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二是,虽然1号令和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做了规定,资产减值也客观存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少有公司计提或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三是,由于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只规定一个统一的折旧年限,而是只能规定统一的最高折旧年限。因此,为了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公告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最高折旧年限基本参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范围的下限,这样既不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相冲突,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公司不计提减值准备而虚增认可资产。 
  (五)规定了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保险公司固定资产的构成比较相近,为了提高信息的可比性,本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同时,考虑到,对于某些固定资产(如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运用直线法可能无法准确计算折旧。因此,本公告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则可以采用这些方法计算折旧,但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附注中说明未采用直线法的原因。 
  (六)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 
  本公告增加了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规定,但规定不能以评估价值直接调整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房地产的认可价值,而是要分别确定和列报房地产与房地产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因此,在确定固定资产认可价值时,不能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和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基于此,本公告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公告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并按照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土地使用权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1号令规定,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但未明确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以及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因此,本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 
  (一)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 
  为了核算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会计制度规定,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转入固定资产核算。但实际上,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与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偿付义务的能力没有差别,其认可价值的确定方法也应当一致。同时,考虑到实务中,部分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确实无法确定。因此,本公告对于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规定了两种可以选择的认可方式: 
  1.如果不能单独区分该类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房屋或在建工程一同按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认可标准认可。 
  2.如果能够区分该类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可以按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并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摊销和列报。 
  同时,为了避免保险公司随意选择该类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本公告规定该类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二)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与固定资产相同,由于本公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单独确定和列报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导致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使用权认可价值的计算。因此,本公告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方法。而且,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公告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期末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逐项检查,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六、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房地产是流动性相对较低、风险相对较大的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不能准确反映其真实的认可价值。美国法定会计原则(StatutoryAccountingPrinciples)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隔5年对不动产评估一次,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都要求保险公司的房地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问题解答第1号对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进行了规定,但是,在评估增值的认可和列报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与1号令的衔接上有不明确之处。因此,本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大幅度变化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事实或者原因以及该价值变动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评估。 
  2.由于各公司之间房地产规模有很大差异,在准则公告中规定统一、合理的评估时间比较困难,因此,本公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即在要求保险公司评估时,对具体公司和具体事项规定具体的评估时间。 
  3.为了避免公司对房地产评估的随意性(例如,只评估发生增值的房地产),本公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全部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评估,不得仅就个别资产进行评估。 
  4.根据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为认可资产,且不受房屋最高认可金额的限制。如果保监会认为评估增值有失公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确定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并调整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 
  5.保险公司应在认可资产表的'无形资产'项下增加'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单独列示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以反映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6.尽管单独认可和列报评估增值,但评估增值实质上是房地产公允价值的一部分,因此,评估增值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相应资产的剩余折旧(摊销)年限和折旧(摊销)方法对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摊销)。 
  七、计算机软件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美国法定会计原则认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和操作系统软件变现能力较强,应当确认为认可资产,但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其最高认可金额为资本和盈余之和的3%。 
  从单项资产来看,计算机软件的变现能力较差,但在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软件建设将有助于提高整个公司的风险抵抗能力和经营效率,从而提高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因此,本公告规定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为认可资产,但基于谨慎性原则,又设定了两个限制性规定: 
  1.该类计算机软件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实收资本(股本)和公积金之和的1%; 
  2.该类计算机软件的摊销年限不得超过5年。 
  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认可价值受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本公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的账面价值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某项计算机软件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应直接将该软件确认为非认可资产,而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均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制作的,基本上无变现能力。因此,本公告规定这三类软件为非认可资产。 
  八、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除了要在认可资产表中列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软件的认可价值外,还应当在认可资产表附注和明细表中披露这三项资产的相关信息。认可资产表附注主要披露重要监管会计政策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认可资产表的事项等内容;明细表主要披露各项资产的期末认可价值、最高认可金额、账面价值、减值准备、评估增值余额等信息,明细表与认可资产表在金额上存在勾稽关系。 
  美国、台湾等国家(地区)的保险监管部门为了全面掌握和及时了解保险公司房地产价值变动情况,均要求保险公司披露每一项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点、取得时间、取得成本、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等信息。本公告直接借鉴了以上做法,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了调整,在实务指南中规定了明细表的统一格式。 
  九、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4年初保险公司向我会报送的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不需要按本公告编报。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可以使保险公司和信息使用者充分理解、熟悉、掌握准则公告的规定,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从而保证法规执行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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