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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关于统一全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施救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3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署价字[2001]53号

  各县(市)物价局: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施救收费属于重要的经营性收费。为了规范全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施救收费的管理,有利于道路清障和保险理赔等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并参考毗邻地区的做法,现决定统一全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施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施救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因此,所收费用应与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相一致,没有发生服务行为的不得收费。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和停车费实行全地区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按附表一、二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
  本文下达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试行一年。过去本局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事故车辆施救及停车保管费的文件同时废止。试行期间,如自治区有新的规定,则按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映。

附表一:柳州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施救收费标准表
  附表二:柳州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停车保管收费标准表
  附表一:
  柳州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施救收费标准表
  方式  里以内(含10公
  里)收取标准
  (元)
  超过10公里加收10元
  超过10公里加收10元
  超过10公里加收20元
  备注(二)
  1、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的施救,加收10%;
  2、在停车场就地拖车按公路施救拖车标准的50%收取;
  3、经事故车主(司机)同意,通知施救单位到场后,因其他原因又不实施施救的,按正常施救费标准的30%收取放空费;
  4、施救车行驶里程按往返10公里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0公里的按10公里计算;
  5、表一所列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施救单位与事故车主(司机)协商确定。
  附表二
  柳州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停车保管收费标准表
  注:1、保管时间不足12小时的,按每天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连续保管时间超过30天的,超过时间按每天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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