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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内、外科住院楼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3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284号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内、外科楼病区病床收费标准的报告》(附院政字[2001]17号)悉。你院为改善医疗条件,筹资装修了内、外科楼住院病房,相应配置了较好的设施和设备,为病患者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经研究,同意你院装修后的内、外科楼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病房内如配有空调设施的,使用时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附件二加收费用,即每间病房每天加收12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本文自2001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内、外科楼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
  附: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内、外科楼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准
  面积  标准
  (me2)  (元/
  床.天)
  铝合金窗.地面贴地砖.包门窗.卫生间(内置
  洗脸盆.梳妆镜.冷热水系统)及普通病房应配
  置的其他基本设备.
  三人间  20  11  同上.
  术后加  30  15  同上.另配置监护仪.呼吸机.三折摇床.
  护病房
  柜.床上用品.铝合金窗.地面贴地砖.包门窗.
  卫生间(内置洗脸盆.梳妆镜.冷热水系统)及
  普通病房应配置的其他基本设备.
  双人间  15  12  同上.
  三人间  20  10  同上.
  单人间A  15  40  中心供氧.自动传呼.彩电.电视柜.电话.床
  头柜.席梦思床.床上用品.铝合金窗.吊顶.
  包门窗.地面贴地砖.墙纸.木墙裙.皮沙发及
  病房应配置的其他基本设备.
  单人间B  10  35  同上.
  双人间A  20  70  中心供氧.自动传呼.空气净化机.彩电.电视
  柜.电话.壁柜.衣柜.不锈钢床头柜.进口豪
  华护理床.床上用品.铝合金窗.吊顶.包门窗.
  地板贴地砖.墙纸.木墙裙.圆桌.沙发.卫生
  间(内置洗脸盆.梳妆镜.电热水器.抽水马桶.
  冷热水系统)及病房应配置的其他基本设备.
  双人间B  15  30  中心供氧.自动传呼.彩电.壁柜.床头柜.席
  梦思床.床上用品.铝合金窗.包门窗.地板贴
  地砖.卫生间(内置洗脸盆.梳妆镜.冷热水系
  统)及病房应配置的其他基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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