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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0 生效日期: 1997-10-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湖北省宜昌市粮食局湖北省宜昌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宜市人[1997]111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市直各部门,部省属在宜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与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人发(1997)7号]文一并执行。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具体承办,各有关部门要本着为毕业生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使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得到更加合理配置和利用。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联系。
宜昌市人事局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粮食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下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国家计划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毕业研究生、中专生,下同)从报到之日起,在一年之内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调整工作单位:
  (一) 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
  (二) 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
  (三) 要求到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
  (四)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原因。

  二、 要求调整工作的毕业生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交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将审批表转接收单位。

  三、 接收单位收到《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审批表》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毕业生的调入手续。

  四、 在县(市)辖区内调整的,由县(市)人事局办理;在地、市、州、县(市)调整的,由地、市、州、县(市)人事局办理。中央在汉单位和跨省区直辖市调整的,由省人事厅办理。

  五、 接收单位凭《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附件2)》通知毕业生正式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六、 调整后的毕业生需办理户口、城镇居民油供应关系手续的,按照《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和《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登记表》(附件3)办理有关手续。

  七、 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执行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政策,免交城市增容、单位集资等费用。

  八、 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调整前及调整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

  九、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审批表》
  2、《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
  3、《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登记表》
  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7]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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