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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同意调整永安市内电话基本月租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邮电[2000]局联字011号
三明市物委、电信局:
  你们《关于调整永安市内电话基本月租费的请示》(明电信(2000)局字163号)收悉。根据省物委、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核定全省各地电话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7)公字39号、闽邮(1997)局字083号)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鉴于永安市电话交换机容量已达到101928门,经研究,同意永安市C4本地网内电话采取复式计次制方式计费的基本月租费调整为按电话交换机容量十万门至二十万门局的收费标准收取。即电话每月基本月租费甲种用户11.60元,乙种用户18.00元,普通中继线54.00元。
  以上批复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电话基本月租费新标准执行时,永安市电信局应在营业窗口张贴通告,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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