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关于宁明县挂靠车辆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2 生效日期: 2001-07-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南地价费字[2001]23号

  宁明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我县挂靠车辆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0)38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县挂靠车辆管理服务费标准如下:
  1、出租汽车:100元/月.辆;

  2、营运客车(20座及其以上)、货车(载重5吨以下)、农用车:70元/月.辆;

  3、营运三轮车、拖拉机:40元/月.辆;

  4、在车主自愿的前提下,对车辆提供日常检修(含车辆小修和二级维护保养)的可收成本费:200元/月.辆。
  以上车辆管理服务费属重要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需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车辆挂靠单位向车主收取管理服务费后,须按桂价格字(2000)383号文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应服务(并告知车主),不提供服务者不得收费,减少服务者减少收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收费自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