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地价费字[2001]23号
宁明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我县挂靠车辆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0)38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县挂靠车辆管理服务费标准如下:
1、出租汽车:100元/月.辆;
2、营运客车(20座及其以上)、货车(载重5吨以下)、农用车:70元/月.辆;
3、营运三轮车、拖拉机:40元/月.辆;
4、在车主自愿的前提下,对车辆提供日常检修(含车辆小修和二级维护保养)的可收成本费:200元/月.辆。
以上车辆管理服务费属重要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需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车辆挂靠单位向车主收取管理服务费后,须按桂价格字(2000)383号文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应服务(并告知车主),不提供服务者不得收费,减少服务者减少收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收费自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