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251号
南宁中国语言文化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办理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学费:
汉语初、中、高级班:10000元/生.学年;
中国武术、中国音乐班:10000元/生.学年。
二、短期留学生住宿费:
A类:有空调、彩电、席梦思床、卫生间
单人间:40元/床.天,双人间:30元/床.天;
B类:有电风扇、彩电、席梦思床、卫生间
单人间:30元/床.天,双人间25元/床.天,
三人间:15元/床.天。
三、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币时,按缴费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外币计价收费。
四、其他费用
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五、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接到本通知后,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