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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南宁中国语言文化学校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1 生效日期: 2001-07-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251号

  南宁中国语言文化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办理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学费:
  汉语初、中、高级班:10000元/生.学年;
  中国武术、中国音乐班:10000元/生.学年。

  二、短期留学生住宿费:
  A类:有空调、彩电、席梦思床、卫生间
  单人间:40元/床.天,双人间:30元/床.天;
  B类:有电风扇、彩电、席梦思床、卫生间
  单人间:30元/床.天,双人间25元/床.天,
  三人间:15元/床.天。

  三、自费来华短期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币时,按缴费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外币计价收费。

  四、其他费用
  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五、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接到本通知后,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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