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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鼓励电力消费实行超基数用电价格优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9 生效日期: 2001-06-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228号

  各地、市物价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及各直属供电局: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减轻用电户的电费负担,拉动电力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超基数用电实行价格优惠的办法。现将电价优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丰水期低谷用电量电价优惠办法。
  1、优惠时段:
  从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止共4个月内的低谷时段。
  2、优惠对象:
  凡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各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大工业户(执行过渡电价3、4、5的客户及电量除外)、非普工业户和各趸售县(市)。上述用电户应到当地供电局营业大厅报名,经审查符合条件并取得认可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3、优惠幅度:
  凡上述用电户低谷时段月用电量超过1999年同期低谷用电量的,超过部分电量的谷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元;如每月的低谷用电量超过当月总用电量的50%,超过部分电量的谷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元;都达到上述超低谷用电量条件的,相同的超基数低谷电量只能享受一种降价优惠,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优惠。
  4、计量条件:
  上述用电户必须安装有分时计量表。对未安装分时计量表而无法确认历史低谷用电量的用电户,通过协商确定月低谷电量基数,但不得小于参照期全月用电量的9/24。

  二、城市“一户一表”居民户用电量电价优惠办法。
  从2001年7月1日起,凡属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户,凡去年同期月用电量高于100千瓦时的用电户,今年月用电量超过去年同期月用电量的,超过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5元;凡去年月用电量低于100千瓦时,而今年同期月用电量不达到100千瓦时的,不予优惠,若今年同期月用电量高于100千瓦时的,其超过10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优惠0.05元。

  三、营业性用电量电价优惠办法。
  从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凡执行商业电价的用电户,其每月用电量超过2000年同月用电量时,超过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元;

  四、城市光亮工程用电量电价优惠办法。
  从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凡能够单独计量电量的城市路灯、霓虹灯、广告牌的每月用电量超过2000年同月用电量时,超过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元。

  五、大工业用电量电价优惠办法。
  从2001年7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凡大工业用户的每月用电量超过2000年同月用电量的110%时,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各直属供电局可根据超过部分用电量情况给予10%幅度内的电价优惠(按现行电价不含基金、价区加价、城市附加),但要将具体用电户的优惠方案上报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审批。该部分用电户也可以同时享受低谷超基数优惠政策。

  六、电价优惠条件。
  1、上述用电户须是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客户,用电户的优惠电量必须能够单独计量。
  2、用电户的应交电费必须月结月清,否则将取消优惠资格。
  3、除“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户外,2000年新装户的用电量或增容户的增加部分用电量不实行本优惠政策。

  七、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要加强抄表管理和监控力度,防止弄虚作假,并及时严肃处理损公肥私的行为。对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和有关部门反映。年底,做好统计和分析工作,向自治区物价局报送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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