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228号
各地、市物价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及各直属供电局: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减轻用电户的电费负担,拉动电力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超基数用电实行价格优惠的办法。现将电价优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丰水期低谷用电量电价优惠办法。
1、优惠时段:
从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止共4个月内的低谷时段。
2、优惠对象:
凡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各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大工业户(执行过渡电价3、4、5的客户及电量除外)、非普工业户和各趸售县(市)。上述用电户应到当地供电局营业大厅报名,经审查符合条件并取得认可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3、优惠幅度:
凡上述用电户低谷时段月用电量超过1999年同期低谷用电量的,超过部分电量的谷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元;如每月的低谷用电量超过当月总用电量的50%,超过部分电量的谷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元;都达到上述超低谷用电量条件的,相同的超基数低谷电量只能享受一种降价优惠,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优惠。
4、计量条件:
上述用电户必须安装有分时计量表。对未安装分时计量表而无法确认历史低谷用电量的用电户,通过协商确定月低谷电量基数,但不得小于参照期全月用电量的9/24。
二、城市“一户一表”居民户用电量电价优惠办法。
从2001年7月1日起,凡属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户,凡去年同期月用电量高于100千瓦时的用电户,今年月用电量超过去年同期月用电量的,超过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5元;凡去年月用电量低于100千瓦时,而今年同期月用电量不达到100千瓦时的,不予优惠,若今年同期月用电量高于100千瓦时的,其超过10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优惠0.05元。
三、营业性用电量电价优惠办法。
从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凡执行商业电价的用电户,其每月用电量超过2000年同月用电量时,超过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元;
四、城市光亮工程用电量电价优惠办法。
从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凡能够单独计量电量的城市路灯、霓虹灯、广告牌的每月用电量超过2000年同月用电量时,超过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元。
五、大工业用电量电价优惠办法。
从2001年7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凡大工业用户的每月用电量超过2000年同月用电量的110%时,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各直属供电局可根据超过部分用电量情况给予10%幅度内的电价优惠(按现行电价不含基金、价区加价、城市附加),但要将具体用电户的优惠方案上报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审批。该部分用电户也可以同时享受低谷超基数优惠政策。
六、电价优惠条件。
1、上述用电户须是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所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客户,用电户的优惠电量必须能够单独计量。
2、用电户的应交电费必须月结月清,否则将取消优惠资格。
3、除“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户外,2000年新装户的用电量或增容户的增加部分用电量不实行本优惠政策。
七、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要加强抄表管理和监控力度,防止弄虚作假,并及时严肃处理损公肥私的行为。对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和有关部门反映。年底,做好统计和分析工作,向自治区物价局报送优惠政策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