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3 生效日期: 2000-06-23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0]综0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医疗补助金,门诊包干从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20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可一次性给予补助60%,标准从一年最多不得超过1500元提高到3000元。

  二、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凭结业证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

  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四、本待遇调整与《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公布之日起同时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