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00]综0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医疗补助金,门诊包干从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20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可一次性给予补助60%,标准从一年最多不得超过1500元提高到3000元。
二、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凭结业证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
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四、本待遇调整与《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公布之日起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