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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7-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1]184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1992年我省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已明显偏低,无法补偿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对医疗事故鉴定时,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召开鉴定会、专家鉴定报酬等基本费用的支出,经研究,现将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1500元,地(市)级鉴定每例1000元,县级鉴定费每例700元,如需赴外地调查,其差旅费另计。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患者及家属,可适当减免。各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技术鉴定小组组织本单位的医疗事故鉴定,一律不得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二、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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