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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1 生效日期: 1997-06-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精神,按照全国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电话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提高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农膜、柴油、农用机械等农资产品质量,既是提高农作物抗病虫害和抵御其它灾害的能力,也是保证农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事件要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认真抓好农资产品质量
  化工、机械、乡镇企业等生产农资产品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精神,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加强企业标准化与计量等技术基础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质量检测手段,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把质量问题解决在源头。
  对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农资产品,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资格,方能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资产品。坚决杜绝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标识不符、短秤少量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违法行为。
  对违法生产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强农资商品流通管理
  各级供销社、生资公司、农机公司、石油公司是经营农资商品的主渠道。要把保证农资商品质量和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农资供给工作的重点。要按照全国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电话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进货前检验制度、进货信誉卡制度、销售承诺制度、质量监控抽查制度、质量举报制度。使农资商品流通领域的质量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各销售单位所经营的农资商品要保证质量、明码标价标识完整清晰,售出的产品要准秤足量,不销售失效变质和“三无”商品(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 无产品准产证)。凡国家政策不允许个人经营的农资商品, 不得以“社有民营”、租赁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承包给个人经营,已承包的必须纠正,严禁见利忘义、坑农害农行为发生。

  四、切实做好种子质量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经营管理。种子经营单位购进的种子要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种子的纯度和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对购进的各类种子须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坚决不得购进。凡未经审定的杂交水稻组合种子严禁购进和销售。对库存的种子在销售前仍要进行检验,不合格的种子要坚决作报废转商处理。各地要在播种前进行一次质量普查,尤其对脱绒包衣的种子要进行检验,同时,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农业部门要对种子的生产、田间管理、种子的收获、贮存、运输、检验、销售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省种子标准化,为集约化生产创造条件。种子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种子管理条例》,实行由种子公司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违者将依法处理。

  五、加大对农资产(商)品质量监督的力度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把农业生产资料产(商 )品质量监督和“打假”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大农资“打假”和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 要针对农产(商)品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 坚持经常性与季节性监督相结合,在春耕和秋播两个阶段要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打三假”(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抓两配( 农机配件、农用运输车配件)、促春耕、 保秋播”的执法检查活动。
  对制假售假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案件,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集中查处。对跨地区的农资产品制假售假案件,各地技术监督、工商、司法、农业部门要各司其责,互相配合进行查处;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者要依法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重罚,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抓好农资产品质量是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要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对生产、经销名优农资产品的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农害农行为,要及时进行曝光,震慑犯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及处理制度。要设立农资产品质量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倾听农民的意见,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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