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教计财[2001]12号
各市(行署)教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1999]64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语委、原国家教委、广电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我省决定在教育系统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并对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范围,按国有语委、原国家教委、广电部国语(1994)43号文件规定,我省暂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二、收费标准:
每人次收测试费30元。
凡测试合格者,由省语委办公室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3元。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省、地(市)语委办和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统一组织实施。为了保证测试工作的组织和正常运行,各地、市收取测试费要按40%比例上交省语委办。上交省语委办的测试费收入主要用于题库建设、制卷、复查、验证、科研及与此有关的专项经费支出。留给地、市测试费收入,主要用于测试的组织、测试设备购置和聘用测试员相关劳务费用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全额上交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用款计划执行,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五、省、地(市)语委办和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收取测试费之前,须到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