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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我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和执行意见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4 生效日期: 2001-05-24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我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和执行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还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单位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单位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和管理,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我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和执行意见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批准我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限额为1622.8万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主伐776.3万立方米,抚育间伐352.7万立方米,其他采伐493.8 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822.7万立方米〈出材量526.6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 314.5万立方米,烧材485.6万立方米。商品材按林分起源分:天然林采伐限额69.8万立方米 (出材量41.7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限额 752.9万立方米(出材量484.9万立方米)。全区毛竹年采伐限额为2268万根。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分解意见和保障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措施报告如下:
  一、“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
  我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限额为1622.8万立方米。根据我区各森林经营单位的资源现状和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原则,经研究,提出如下分解意见。
  (一)分解到294个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总限额为1557.8万立方米,其中商品材757.7 万立方米(出材量484.6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314.5万立方米,烧材485.6万立方米。
  根据我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数量大、采伐周期短,各单位的良种按树、相思树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种植时间不同,其年度采伐量不均等的具体情况,在商品材限额中,单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限额指标141万立方米,以便依法优先满足短轮伐期采伐限额指标。
  (二)自治区预留年商品材采伐限额指标 65万立方米(出材量42万立方米),以备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灾害材等突发性林木采伐的调剂使用。

  二、保障“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措施
  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视下,通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全区于1997年实现了造林绿化达标,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实现了持续双增长。但我区仍然存在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结构不良,局部生态环境有所改善而整体恶化的趋势未能有效地控制等问题,森林资源的总体水平与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 求相距甚远。因此,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仍然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 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森林采伐限额的全额管理,以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效执行。
  (一)广泛宣传,提高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意识。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量,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施西部大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要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管理,狠抓落实,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利用会议、报纸、广播、电视及学习培训等形式,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法律、法 规及政策规定,使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深入人心, 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意识,增强全民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二)继续实行各级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强化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九五”期间,我区实行县级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把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全额控制和分类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自治区分解下达给各编限单位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分解下达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 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因加快发展速生丰产林、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县(市)、地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预留的限额指标中调剂解决。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超限额采伐林木。
  各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材要实行全额控制, 分类管理。抚育采伐限额只能用于营林措施的中幼林间伐,严禁挪作他用。各地要采取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等积极措施,鼓励依法开展抚育间伐,以提高林分质量。要按照抚育间伐的规程, 严格管理,防止“采大留小、采好留差”等降低林分质量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程和设计作业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还要加强对其它类型采伐限额的管理,严格执行林种结构调整和低产林改造审批制度,防止以调整结构和低改名义变相毁林开垦。
  商品材采伐限额中的人工林和天然林限额指标分别单列。天然林采伐限额主要用于天然起源的杂木林、云南松林的采伐,是各编限单位每年采伐商品材天然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人工用材林内零星分布的天然杂木,不纳入天然林限额管理的范围。人工林采伐限额只能用于采伐人工林,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采伐人工林。
  各地要严格实行天然林和生态林的采伐分类管理。对重点保护区内的天然林和生态林,严禁一切采伐活动;一般保护区内的天然林和生态林,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办理采伐证后方可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禁止商业性采伐;经营区内的天然林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坚决杜绝乱砍滥伐天然林和生态林行为的发生。
  商品材实行采伐限额和年度术材生产计划双重控制。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在自治区核定的商品材限额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木材生产计划只能下达到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术材生产计划指标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控制,是各森林经营单位年度生产商品材的最大限量,严禁超限额、超计划生产商品材。各地要对商品材中的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实行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在不突破商品材采伐限额总量的前提下,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对这部分采伐限额指标进行年度之间调剂,实行5年总量控制,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农民自用材和烧材不能进入流通领域销售,只限于农民和林区居民的自身用材。农民自用材必须严格执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制度,其采伐指标可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以村为单位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定时间、定地点采伐。烧材采伐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严格审批,并通过试点逐步做到“定点、定时、定量”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不断探索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管理办法,鼓励林农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木产品,继续抓好改灶节柴、改燃代柴工作,大力发展沼气池,积极推广应用煤、电、液化气等,多渠道、多层次地开源节材,降低烧材消耗。
  (四)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强化林木采伐源头管理。
  凡是采伐林木都必须依法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否则一律按滥伐行为予以追究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没有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或林木权属不清的,不予办理采伐证。凡建 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 还必须提交依法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才可以发放采伐许可证。对违法发放采伐证,或发证不规范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要对凭证采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不能只批不管。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及城镇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以及个人采伐林木3亩以上的,必须搞好伐区调查设计。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完成。
  各地必须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其森林采伐源头管理作用,切实抓好伐中监督和伐后检查验收工作,防止无证采伐、异地采伐等行为的发生,提高凭证采伐率,使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五)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木材凭证运输的制度,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运出区外的木材必须持有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区)木材运输证》,该证由自治区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地、市林业局核发;区内流通的木材必须持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区内木材运输证》,该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件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检查站是负责术材运输管理的基层执法单位,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设立或撤销。各地要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提高检查人员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职能, 防止非法来源的木材进入流通领域,使术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术材,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章运输木材的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运输证签发管理的检查监督,严格依法办理运输证,坚决杜绝违法办证行为的发生。
  各级林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起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严禁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对新建扩建的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须报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木材行为,堵住违规采伐术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把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六)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 认真做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森林资源调查。要加强林业调查设计院(队)的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其森林资源监测的积极性和骨干作用。要建立健全县级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坚持每5年进行一次复查。依法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国有森林资源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每5年进行一次规划设计调查,县集体森林资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10年开展一次规划设计调查。要逐级建立森林资源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情况。要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各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查出超限额采伐、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涉及到谁,一律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要建立破坏森林资源监督举报制度,加大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对一些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在新闻媒体曝光,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自治区林业局要对各地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全区。
  (七)稳定林业管理和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稳定林政、林业公安和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林业管理和执法队伍,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林业执法人员编制、经费等实际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2号文件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即各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需事先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以确保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
  各地要结合这次机构改革,及时组建各级林政稽查队伍。对林业行政案件要建立层级管理制度,明确管辖范围和责任,执行查处责任制,加大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树立林业行政执法的权威,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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