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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88号

福州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复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福铁价函(2000)025号)收悉。为适应当前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满足货物运输市场的需求,你局组织开展了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以托运方代理人和承运方代理人的中介身份,按货主要求,为货主提供以完成货物全过程位移为目的的“门对门”运输全过程服务。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1、开展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以货主自愿委托为前提,不得强制服务;

  2、开展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3、铁路运输部门应尊重货主对服务项目的选择,对是否实行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货主应一视同仁,对不委托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货主不得刁难、歧视;

  4、实行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经营者与货主应签订服务合同;

  5、对委托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货主,不得再向其收取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费;

  6、在上述原则下,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运输市场情况与货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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