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调整汾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7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1]第46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送汾河灌区调整水价方案的函》(晋水管[2001]5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精神,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经研究,同意对汾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汾河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农业供水中粮食作物供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14元调整为0.16元;经济作物供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18元调整为0.20元;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55元调整为0.70元;公益事业供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30元调整为0.40元。

  二、对汾河灌区农业用水继续实行浮动水价政策,以调整后的水价为基础,枯水期上浮不超过10%,丰水期可下浮10%。

  三、你厅要组织有关单位向灌区农民及有关用水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调整后的价格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