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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3 生效日期: 1997-04-03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宜昌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宜市人[1997]33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新闻单位,市属事业单位、部省在宜企事业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面向社会招聘人才已成为用人单位选拔优秀人才,建立公平、竞争用人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严肃招聘工作秩序,现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交[199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人才招聘广告的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人才招聘广告是指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体为主要宣传手段,向社会发布各类人才需求信息,以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其主要招聘对象。广告应对招聘程序、考试或考核办法、收费标准以及招聘人才的范围、数量、专业、条件、待遇等作明确告知。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是人才招聘广告的审查批准单位。凡未经审批的人才招聘广告,任何新闻单位或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一律不得刊播。

  三、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层层审批:
  1、宜昌市属用人单位(包括部、省在宜单位)招聘人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须经宜昌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批;
  2、县市属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须经该县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批;
  3、跨县市招聘或县市属用人单位在城区招聘人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须经本地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经宜昌市人才交流中心批准;
  4、外地市用人单位在宜招聘人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必须持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赴外地招聘审批材料到宜昌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批。

  四、宜昌市内单位赴外地招聘,必须在充分发挥本地专业人才作用的前提下进行。本地无法调剂、又属宜昌市急需的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宜昌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赴外地招聘。

  五、用人单位到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招聘广告审批手续,应如实填写《人才招聘广告审批表》一式三份。
  同时,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招聘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简介、招聘理由、招聘对象的范围、专业、人数、待遇等。
  2、各类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特种行业应另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类事业单位应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招聘证明函。
  3、经办人出具本人身份证和用人单位行政介绍信。

  六、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应加强对人才招聘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应将所有的人才招聘活动统一纳入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

  七、各级政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才招聘广告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确保我市人才招聘广告工作的健康发展。

  八、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严格人才招聘广告审批手续。对因审查不严刊播虚假广告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九、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的;或者提供虚假证明,导致刊播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宜昌市人事局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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