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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地税大楼暨银河大商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房字163号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核准市地税大楼暨银河大商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福州市地税大楼暨银河大商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3.20元,商场、娱乐场所、酒楼、证券每月每平方米4.60元。
  2、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院内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2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3、水电周转金: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一次性收取,该费用要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二、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项目:
  1、大厦21小时安全保卫和消防监控工作;
  2、大厦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
  3、大厦的公共设备包括供变电系统、上下水管道系统、中央空调系统、消防设备、电梯等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并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4、保持大厦的公共设施及一切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并对大楼的二次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5、大厦及周围的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大厦范围内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7、代收代缴水电费以及报刊、信件等的代收发工作;
  8、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管理服务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每个季度应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时间从2000年6月1日起至2001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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