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检字[2001]第15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委2000年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省的明码标价方式,标价签(牌)的颜色、规格、内容等,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
二、明码标价方式可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价目本(薄)、电子显示屏等。
三、凡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使用绿色标价签,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使用桔红色降价标价签。
四、一般标价签的规格为:73mm×51mm、100mm×75mm、142mm×110mm、185mm×130mm、260mm×185mm、110mm×43mm等。
五、自选市场商品标价签所标示的零售价格,是面向所有消费者的价格,标价签中不得标示会员价、折扣价等。
六、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原价和现价,原价即为降价前一日的价格。
七、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以下内容:
1、商品房座落地行政区域和具体位置、结构、层次、户型简图及附属设施;
2、商品房销售的产权性质(已抵押产权的必须注明赎回期限)、交房时间及办证方式;
3、整套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使用面积和土地使用期限;
4、商品房建筑面积单价、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
5、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6、商品房销售的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等。
八、道路、桥梁、隧道的收费站(点)、验票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由各市(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牌。
标价牌的规格:1.8m×1.2m;颜色:绿底白字;字体:仿宋体或黑体字;内容:收费标准、时间、省物价局批准文号等。
九、出租车等行业的明码标价、特殊标价签、价目表、价目本(簿)、标价牌、电子显示屏等,除省管理的外,其余管辖按地域山市(地)、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市(地)、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十、原印制的标价签、路桥标价牌延用至2001年5月31日。
十一、本规定2001年1月18日起施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原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与国家计委2000年8号令及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